中国宪法政治回顾与展望/肖金明(7)
【注释】
[1]《刘少奇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34页。
[2]《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07页。
[3]《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417页。
[4]斯大林:《关于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13页。
[5]参见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0页。
[6]2010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指出: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2011年10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7]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8]1967年8月5日,国家主席刘少奇被揪斗,他捧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抗议说:“我个人也是一个公民,为什么不让我讲话?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破坏宪法的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四十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第119页。刘少奇手捧的宪法就是1954年宪法,他曾先后5次主持召开宪法起草委员会会议,对1954年宪法草案逐章逐节进行讨论和修改。
[9]根据1953年选举法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选举的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量比例为8:1;根据1995年修改后的选举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每96万农村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每24万城市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量比例为4:1;根据2010年新修改的选举法,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既是选举制度的完善,也是公民选举权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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