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同诈骗罪的若干问题/陈娟(5)
需要指出的是,主犯刑事责任的认定有别于从犯,即应以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的所得总数额计算,而并非其最终所得数额。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罪刑均衡,罚当其罪,也符合刑法处理共同犯罪中主犯与从犯的一般原则。
参考文献:
熊选国:《试论利用合同犯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载《法学评论》1990年第1期。
蔡俊彬:《合同诈骗与欺诈合同的界限》,载《广东法学》1991年第4期。
夏朝晖:《试论合同诈骗罪》,载《法商研究》1997年第4期。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肖扬:《中国新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作者单位: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