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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不能犯学说/赵国强(10)

【参考文献】
{1}[德]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修订译本),[德]施密特修订,徐久生译,何秉松校订,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40、341页。
{2}[德]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修订译本),[德]施密特修订,徐久生译,何秉松校订,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41页。
{3}关于不能犯未遂,《澳门刑法典》的规定完全源于《葡萄牙刑法典》,所以条款数和内容都是一样的。
{4}[德]约翰内斯·韦塞尔斯:《德国刑法总论》,李昌珂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56、357页。 {5}[德]冈特·施特拉腾韦特、洛塔尔·库伦:《刑法总论Ⅰ—犯罪论》,杨萌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65页。
{6}[日]板仓宏:《新订刑法总论》,劲草书房1998年版,第151页。转引自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案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58页。
{7}[日]山中敬一:《刑法总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会1996年版,第207页。转引自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外国刑法学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58页。
{8}[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65页。
{9}因费尔巴哈将相对不能犯未遂也纳入不能犯未遂的范围,故不符合《德国刑法典》第23条第3款关于不能犯未遂的规定。
{10}例如,有学者在举例说明对象不能犯未遂时,把不具有危险性的误将死尸当活人砍杀行为与具有危险性的误认被害人在屋内而隔窗开枪放在一起,都视为对象不能犯未遂。参见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7页。也有学者在举例说明工具不能犯未遂时,把误将坏枪当好枪、误将食碱当毒药混在一起,都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参见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58页。 {11}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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