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转型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学价值/刘耀光(2)
自由、秩序、公正和效率是刑事诉讼共同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这些基本的目标既相互渗透、相互包含,在一定的条件下又相互对立、相互冲突,从而以其多元的价值形态交织在刑事诉讼理论网络之中。这也说明,刑事诉讼的建构并非是固定在一种价值模式或一个价值方位上而单向发展的。事实上,刑事诉讼所树立的每一个价值目标和其所倾注的每一种价值追求,均从不同侧面反映了人们对刑事司法制度觊觎的理想期望与理性期待。正是得益于人们对这些不同价值目标的执著追求,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才日臻完善,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也才日趋走向深入。
由于传统的政治、经济因素和相关的法律文化影响所致,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在其价值深层上尚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这主要体现在:一是对刑事诉讼价值目标的选择与追求有所失衡。比如,就“秩序”与“自由”这一对价值目标来说,我国的刑事诉讼理论往往对“秩序”的价值较为看中,而对“自由”的诉讼价值则强调得不够,其结果造就了一种惯于维护国家强大的司法权力,而慎于增加公民孱弱的个人权利的诉讼体制。二是对刑事诉讼价值目标的认识与理解存在着观念上的偏差。比如,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人们对“效率”这一价值目标的理解与把握就存在着很大的偏狭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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