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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夫妻分割投资入股公司股份问题》的探析之一/刘莉
       对于《夫妻分割投资入股公司股份问题》的探析之一
                           作者:刘莉

  很多夫妻在婚姻中投资建立公司或者向其他公司投资入股,为结合正在起草即将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于这种财产在离婚时分割问题笔者有如下个人见解供您参考。笔者非常真诚地希望你看后不吝赐教以助我研究更深入。

  第一、区分婚前、婚后财产权利。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生产、经营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何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结婚登记之日起,至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这日结止的期间。当然婚姻当事人在协议和诉讼离婚期间,只要没有领取离婚证或没有得到生效的法律文书,均属于婚姻存续期间。
  婚姻法第十八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根据这些法律规定,那么对于夫妻投资公司的财产该如何界定呢,笔者认为,对于婚前投入公司的财产,即转化为股份的财产基于婚前投入属于个人财产。那么对于婚后这部份股份增值的部份,或者投资股份在婚后公司企业的相应资本积累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如何分割股份

  由于夫妻出资对象的组织形式不同,小则“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大则有限公司、股份公司。那么夫妻投资财产的分割直接关系投资企业的正常运营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取一个最具代表性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例,阐述一下我的观点。
  例:夫妻二人在结婚后于1999年共同出资与另外二个股东某乙、某丙投资组建了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夫妻二人以丈夫的名义出资450万元占注册资金的45%,某乙出资300万元占注册资金30%,某丙出资250万元占注册资金25%;公司成立后开始正常经营。2003年7月夫妻因感情破裂准备离婚,这里面对于股权该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首先对于夫妻共同的出资450万元的资金理应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这不同于银行存款等相对静态财产变化不大。出资额已经到位即视为有限公司的财产,夫妻享有的是依照公司法第四条对于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不可轻易转让出资、不得抽回出资。所以这种出资一旦转移到公司,就不是450万元出资额的所有权人,是对于实际出资的股东享有的只能是出资额所对应出资比例范围内的权益。当然不能简单的说离婚就分割这450万元。
  那么到底在离婚案件中该如何分割股东的资本额,笔者这样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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