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当代中国法律中的“政治人”影像/李拥军(5)

  国家垄断式的性纠纷处理机制之所以存在问题,原因还在于其对法律调整对象的定位失当,即它不是以“法律人”的模式而是以“政治人”的模式来设计的。这种由国家全权垄断性纠纷处理权的模式便是这一家长制的典型表现。这种家长制不单表现在性纠纷处理中,还表现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刑事自诉除外)。因为受前苏联的犯罪本质观的影响,我们传统的刑法理论一直将犯罪的本质理解为“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13)从这种理念出发,一个人犯罪,无论它针对的是国家,还是个人,都应该将之视为对国家或社会利益与秩序的侵害。(14)既然是对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侵害,当然只能由国家出面来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了。于是在这种理念下,我国当下的刑事诉讼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国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虽然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是明显的受害者,但国家完全代替受害人并为其主张权利,因此受害人实际是被排除在刑事诉讼之外的。正是因为这一制度是以个人与国家的利益完全一致进而国家完全能够代表受害人为前提预设的,换言之,是把受害人预设为“政治人”从而构建诉讼制度的,所以它在一个法治的视野下便产生了种种问题。

  (四)“私域消解人”的影像

  这种“私域消解人”的影像表现在关于聚众淫乱罪和聚众淫乱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定中。我国《刑法》第301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9条规定,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李银河先生认为:“聚众淫乱罪的规定是现行刑法与性有关的法律条文中问题最大的一项,其根本原因在于它混淆了道德与法律界限,混淆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野。”(15)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一制度对法律所调整的人的模式的错误预设上,即这一制度不是以“法律人”的模式而是以“政治人”的模式来设计的。如前所述,依政治社会的“政治准则”,个人没有与国家相分离的利益,在私生活方面也不例外。既然个人是国家机器的一个零部件,当然它的私生活也应该是公共生活的一部分。又由于性的特殊性,其在政治社会中往往会受到特殊的关注。其一,在政治思维下,统治者往往认为对性的宽容会导致性放纵,它侵害家庭,破坏社会结构,削弱国家力量,并足以导致社会的解体;其二,政治思维往往还会认为,无节制的性行为会消耗掉人们本可用于建设和创造的精力,性生活是如此的其乐无穷,以至于如果放任自流,将无人想去工作或强迫自己做一些有益的事情。(16)因此,政治化程度越高的社会,对性控制得也越严格。我们从古希腊时代城邦对公民婚姻的干涉、在柏拉图所要构建的理想国中由国家统一安排男女的结合,(17)以及中国文革时代男女恋爱甚至需要党组织审查就可以看出这一点。在这种对性的严格管束中,私人的空间便被消解了。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