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法律中的“政治人”影像/李拥军(6)
对私权利的保有和维护是法治主义的根本立场和价值标准,换言之,一个国家对私人利益与空间的保有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法治的成熟程度。一个国家对性隐私保护或宽容的程度也体现着一个国家法治的成熟程度。回到对聚众淫乱罪的处罚上,几个人如果在私密状态下,自愿地进行多伴侣的性行为,而对他人没有造成明显伤害的话,那么这仅仅是生活方式不高雅、非主流,至多是一个不道德的问题。私人自治领域的问题,不应成为法律问题。因此我们说,用一种“政治人”的思维方式处理法治社会的问题显然是不适当的。
四、关于“政治人”和“法律人”背后的思考
正因为从本质上说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因此关于人的模式的预设才至关重要。从表面上看,法律之间关于人的模式的不同预设仅仅表明法律的出发点、立足点和关注点不同而已,但从深层次讲,这其中隐含的却是法律的理念、思维与调整方式之间的重大区别。在“政治人”的模式下,因为立法者将调整对象定位于高素质、高品位的人,所以该种模式下的法律任务在于“扬善”,在于追求尽善尽美的终极理想,进而表现出一种理想主义的浪漫情怀。而在“法律人”的模式下,因为立法者仅将调整对象定位于“凡夫俗子”、“市井草民”式的一般人,所以,该种模式下的法律任务主要在于“防恶”,在于实现“规则而治”的现实目标,进而表现出一种现实主义的保守姿态。(18)正因为“政治人”模式下的法律将人预设得太高,所以当它超越现实社会人的一般标准时,它所设计的各种美好制度才每每落空,甚至会走向另一个极端——异化为一种有害的制度。特别是在公法领域,由于这种对人的高标准的预设,它更愿意从“性善”的角度考虑掌权者,因此有可能会松懈对公权力的适当防范,从而导致权力腐败与滥用,进而威胁到法治的根基。而为“法律人”所构建的各种制度,是建立在对现实中一般人的缺陷和不足的深刻了解和洞察基础上的,所以,一方面,在市民社会领域,它能从一般人性出发,宽容人的弱点,包容人的不足,进而更多地从协商、沟通等途径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在政治国家领域,它能够从“性恶论”出发,怀着“幽暗意识”(19)去看待公权力及其执行者,从而对“公共领域能够增加人的作恶潜质”这一问题有着清醒的认识,进而能够强化防范权力腐败的制度建设,最终稳固法治的根基。
更为重要的是,在“政治人”的模式下,当法律因对人的定位太高而导致制度落空时,出于政治思维的惯性,立法者不是从改变人的模式预设上着手,而更可能从改造真实的人着手。这样,一方面有可能通过道德主义立法,试图改变人的面貌,实现“一般人”向“道德超人”的过渡;另一方面通过政治上的说教和文化上的管制来保证高品位人的塑造。其中,“革命式”的精神改造,强制型的规范调整,人为化的制度设计,超越现实而强人所难的客观效应表现得相当普遍。于是,人的自治空间被消解,自由和权利被克减,真实意义上的法治被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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