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法律中的“政治人”影像/李拥军(7)
正是因为政治社会把塑造高水准的“政治人”作为既定目标,把整体主义视为根本性的原则,所以它便以一种慈父般的家长主义的心态来对待个人的私生活,为了防止像孩童一样的公民不跑偏,为了保证他的健康成长进而达至高品位的人,所以国家有必要对其进行指导、干预、管理、训化甚至强制。又因为在整体主义下,国家被定义为“至善”的实体,那么它必然把维护和建设“至善”的国家当作每个人必须遵循的政治理想。而这种把至善当成政治理想来追求的进路往往会陷入用目的的正当性来证明手段的正当性、用“理想的善”开释“现实的恶”的误区。
这是政治社会的逻辑,同时也是“政治人”模式下的立法极易产生的恶果。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从政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型的国家来说,消解和防范这样的立法思维和模式是至关重要的。
注释:
①[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颜一、秦典华译,载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9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②参见丛日云:《西方政治文化传统》,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第158、159页。
③[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4页。
④参见徐国栋:《人性论与市民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7页。
⑤参见[法]路易·迪蒙:《论个体主义——对现代意识形态的人类学观点》,古方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43页。
⑥胡玉鸿教授对“法律人”特性的阐释给了笔者有益的启发。参见胡玉鸿:《“法律人”建构论纲》,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⑦参见姚辉:《民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6、117页。
⑧参见范忠信:《中西方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8页。
⑨前苏联的刑法中虽然没有包庇罪的专门条款,但此类犯罪是按照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来处理的。如《苏俄刑法典》第17条第3款规定:“以建议、指点、供给工具和排除障碍等等方法帮助实施犯罪,或者隐藏犯罪人或消灭罪迹的,是帮助犯。”该刑法典中对亲属之间的帮助和隐藏行为也没有减免的规定。参见《苏俄刑法典》,郑华译,法律出版社1956年版,第7页。
⑩参见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5页。
(11)参见颜梅生:《遭强奸为何反成包庇犯》,载《人民日报》1997年4月29日第11版;李骎:《女孩醉酒遭强奸报警,收下8万元改称自愿》,资料来源: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05/13/content_8156897.htm,访问日期为2011年6月16日;亚东:《独生女被轮奸,母亲收20万法庭上作伪供》,载《东亚经贸新闻》2007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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