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婢妾在清代法律中的地位——从袭人和平儿身世谈起/徐 晴(3)

清律按传统礼制的丧服将人们纳入五个亲等,以卑犯尊,处罚加重,以尊犯卑,处罚减轻,亲等越近增减幅度越大。故《大清律例》列有丧服诸图,以备官吏检索,而又单列妾为家长族服之图一表,可见妾是亲属系列中的另类。

其次,社会上妻妾有主奴之分,而在法条或案牍上常见妻妾并称,有时被处刑罚亦大体相同,这类案例大多为因通奸而起命案。这时妻妾被视为一类,夫皆称为亲夫,犯奸妇女无论妻妾所受刑罚完全一样。国家法律对于妻妾在刑罚上的规定一致,这并非认为婢妾与嫡妻地位一致,只是对于家族成员的规定,国家法律让给家族内部统治。

最后,夫妾之间主要还是主奴关系,因而法律等差更为悬殊。立法者对于婢妾的规定,并非要故意歧视某一群体,而法律规范的形成是对当时社会的一种反映。这种法律规定维护了男子在家族中的至高地位,而妻妾之间地位,交给家族自治。

婢妾作为第三等妾,完全没有独立的人格和丝毫人身自由,她们随时都有可能被主子打杀卖掉,或被当做礼品进行交易。作为家庭中夫妻的奴隶,她们的命运可能是悲惨的。当然,因为她们毕竟有机会较合法地接近男性主子,并且有希望替他生下少爷、小姐,因此,她们还残存着一线“扶为正室”、“子贵母荣”的幻想,故而,这种卑下的地位、屈辱的精神生活还被一些穷苦人家的闺女、未能近身的丫头们企羡。看来婢妾在当时的处境也不能算是悲惨的,大概是如人饮水,冷暖自知吧。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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