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少年犯罪的社会控制理论解释/吴玉才(9)

  二是通过教育,让少年学会懂得满足。说到懂得满足,可能我们的第一个反应都是正确的金钱观和价值观,但是我认为并不仅仅是如此。这里包含的方面,甚至有自我认同感的确认,即对于自我定位的满足。 满足不是无条件的输送,而是在一定的环境下的有条件和限度的输送。

  人是越富裕越幸福么?如同幸福感一样,满足感也是需要学习的,如果每个人的“高峰体验”的顶峰都设置在珠穆朗玛之巅,那么只能说那个地方太小,大部分人一辈子都要在失意中度过,这显然有悖于我们的目的。

  (二)规范与满足并行

  人们总说孩子是国家的未来,我们当前所作的一切,包括对少年犯罪的研究和讨论,最终目的都是希望更多的孩子能够有一个更好的未来。

  因此笔者得出的结论是,广义上来说,所有人为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犯罪行为而采取的一切规范措施和手段,其出发点为了未成年人自身(当然也可能是由于和自身利益有所关联,但仍存在为了未成年人自身的方面),通俗而言,那就是出发点是好的。

  仅仅规范是不够的。笔者认为,对一个未成年人,特别是对少年的教育永远不是“根雕”,通过不断的削减来最终成型,而应该是“盆景”,虽然有所限制和修剪,但是是为了有利于植物最终成长为符合社会预期的形态,具有自身的活力和生长的动力。

  当前社会在提供各式各样的服务来满足人们的各类需求,但是在进行服务的时候并没有能够区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社会往往会忽略的另一个方面,那就是少年有一些只有在他们特定年龄段才会有的需要,而我们往往粗暴的限制或者视而不见。

  三、解决方案举例

  在此,我举出几个主动解决方案,因为我认为主动的提前干预要比犯罪后的被动教育更为有效和使用,它不仅能够对少年犯罪产生控制效果,更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

  1.补偿教育

  补偿教育在美国教育系统中十分普遍。当正常的社会化过程不能使儿童形成读、写、算以及与他人进行有效交流的愿望与能力时,教育部门制定旨在帮助这些儿童达到起码的教育水平的学习计划,属于再社会化的内容之一。这些儿童大多来自社会底层,家庭人口多(或者是不完整的家庭),收入微薄,父母只受过极少的教育,家庭不能向儿童提供在学校和社会上必须和可能学习的文化范型。他们自信心差,对学习不感兴趣,抽象思维能力与语言表达能力低,这些都影响了他们的学习成绩。

  在中国,这种补偿教育日益受到重视,但目前还仅限于弱智儿童教育中。笔者认为这种教育应当更为普及和免费,这样才能让更多的少年接收到更高的教育,同时也让补偿教育减少被“有色眼镜”看待的几率。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