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传统的历史解读/立民(6)
三、 权力制衡与西方法律传统:现实的思考
西方法律传统通常是指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中世纪、文艺复兴、资产阶级革命,一直到当代垄断资本主义的法律传统,其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如在中世纪尤其是在11世纪后,西方法律传统表现为多元法律体系的形成,世俗法与教会法的二元论,在世俗法内部还形成了管辖权的多元化;在文艺复兴、资产阶级革命中,西方法律传统又增添了一些新的内容,如自然法的理念,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分权与制衡、契约自由、法治、政治多元化、人权等;在当代,西方法律传统又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具体如个人本位向国家本位的转变、分权原则的动摇、公法与私法的相互渗透以及一些公私混合法律部门的出现。此外,相对于其他法律传统而言,西方法律传统有以下三层含义:一是实行资本主义私有制;二是法的相对独立性,即不受宗教和其他社会团体的干预;三是法治,法在社会整个调整系统中占主导性地位。
事实上,在伯尔曼看来,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期应定位于11世纪末至13世纪末,以教皇革命为起点,教俗两方面的一系列重大变革构成了西方法律传统得以产生的基础。因而教会与神学的作用是贯穿《法律与革命》的一个基本论题。通过伯尔曼的分析,我们知道,以教权和王权的二元对抗为主导的多元政治格局曾为西方法律传统的产生提供了必要的社会基础,这种对抗与妥协实质上就是不同权力之间的对抗与平衡,因而权力制衡是西方法律传统产生的先决条件,也是法治产生的先决条件。这种权力制衡在教皇权高涨、西方民族国家形成的年代,表现为教权与各种世俗政权的对抗与妥协,这是伯尔曼观察西方法律传统的视角,而在泰格和利维的视野中,西方法律传统与资本主义的兴起密切相关。在他们看来,商人阶级随着实力的不断壮大,其扩展活动领域的要求也日益强烈。他们创办了工厂、银行和市镇,由此触动了封建领主的政治经济势力,双方的冲突也就不可避免,冲突的结果是最终达成妥协。并出现法律协调。与此同时,基于商业贸易对契约法则的内在需要,商人阶级也自立法律。总之,在西欧,随着商人阶级为最早代表的中间层的崛起,法律体系应运而生。
其实,伯尔曼与泰格、利维所描述的分别是权力制衡在不同历史阶段下的表现,在西欧民族国家的萌芽阶段,权力制衡主要是教权与王权,以及世俗权力内部不同权威之间的冲突与妥协,在资本主义萌芽、民族国家形成时期,权力制衡主要是国家内部不同阶级之间的冲突与妥协;在随后,不同阶级之间的对抗则又表现为不同国家政权机关的冲突与妥协;这一制衡机制最终发展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宪政。正是权力制衡造就了西方的法律传统。权力制衡提供了法治得以生存与发展的制度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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