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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反向洗钱”的入罪化为中心反思我国洗钱罪的行为方式/张磊(6)

  1999年《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将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吁请所有国家采取步骤,以适当的国内措施防止和制止为恐怖主义分子和恐怖主义组织筹集经费,……并特别酌情考虑采取管制措施,以预防和制止涉嫌为恐怖主义目的提供的资金的流动。“9·11事件”以后,打击恐怖主义的浪潮将国际反洗钱推至新的高峰,防范和打击与恐怖融资有关的洗钱犯罪活动成为国际反洗钱合作的重要内容。2001年9月28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第1373号决议,禁止所有成员国对恐怖组织提供金融资源以及任何形式的金融服务;要求金融机构积极和刑事侦查部门合作,协助收集证据。2001年10月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在“40项建议”的基础上,针对防范和打击恐怖融资陆续提出9条特别建议,合称“40+9项建议”,已经成为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中最具权威性的指导性文件。{23}时至今日,从整个国际社会来看,反洗钱概念正逐步扩大,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对于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清洗,而是扩展到制止资助恐怖活动、防范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等领域。{24}严厉打击恐怖融资犯罪,有效切断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分子的资金供应链,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打击恐怖活动犯罪一条制度性经验,{25}包括打击“反向洗钱”在内的反恐融资已经成为国际反洗钱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有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可资借鉴

  部分恐怖活动和恐怖融资犯罪较为突出的西方国家,已经着手打击恐怖活动犯罪中的反向洗钱行为,不仅将恐怖活动资助行为规定为犯罪,而且将为资助恐怖活动提供金融服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26}如在美国,1994年《美国法典》第18章设置了“向恐怖主义分子提供物质支持”罪,规定凡提供物质支持或者资源,或者隐瞒或者掩盖物质支持或者资源的性质、地点、来源或者所有权关系的,如果知道或者打算将其用于准备或者实施一项违法行为,……或者准备、实施隐瞒或者逃避所犯下的任何这种行为,即构成犯罪。不仅明确禁止为恐怖分子提供或者筹集物质支持或者资源,而且禁止所有形式的隐瞒或者掩盖物质支持或者资源的性质、地点、来源或者所有权关系的行为,实质上也就是禁止任何形式的“反向洗钱”行为。“9·11”事件以后,美国总统布什专门发表了“切断恐怖主义财源”的演讲,强调找到并切断恐怖组织的资金来源对于打击恐怖主义的重要意义。此后,美国政府将金融反恐作为整个反恐战争的核心战役,并在瓦解恐怖组织金融基础方面已经取得了重要成就,使得“基地及与之同恶相济的恐怖主义组织筹集和转移资金已变得更加困难”。{27}再如,新加坡2002年《反恐怖主义(制止提供资助)法》明确规定禁止制止资助恐怖主义的行为。该法第4条规定,任何人直接或者间接地,筹集财产,提供或者邀请他人提供任何财产或者金融或其他相关服务,或者使该财产或服务可用于便利或者实施恐怖主义行为的,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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