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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无价值论的法益观与周光权教授商榷/张明楷
关键词: 行为无价值论;结果无价值论;法益概念;方法论
内容提要: 不存在所谓不考虑行为的纯粹的结果无价值论,作为构成要件要素,行为是不可或缺的内容。但是,行为的实质意义在于侵害或者威胁法益,而不是违反伦理、缺乏社会的相当性或者违反行为规范。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侵害或者威胁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时,就具有刑法上的违法性(结果无价值论的法益观)。在刑法面前,国民不是被动的客体,更不是预防他人犯罪的工具,而是权利主体。国民有权利阻止、防卫侵害法益的行为,即使意外致人伤亡的行为,国民也有权阻止、防卫。因此,只能将故意、过失作为责任要素,而不能将故意、过失作为违法要素。


 周光权教授在《中外法学》2011年第5期上发表了《行为无价值论的法益观》一文(以下简称周文),一方面修改了他以前的行为无价值论观点,另一方面对结果无价值论提出了若干批评意见。尽管周文向结果无价值论迈进了一大步,但不无商榷之处。

  一、关于“一元的结果无价值论”

  周文为了说明“行为无价值论是‘新规范违反说’和‘法益侵害导向性说’的统一体”(第945页),首先将矛头指向所谓“一元的结果无价值论”。周文的说法是:“像一元的结果无价值论那样,只将法益置于违法性评价的核心,完全不考虑行为本身的不妥当性的主张,存在诸多显而易见的缺陷,是令人难以接受的。”(第945页)问题是,谁主张的一元的结果无价值论“完全不考虑行为本身”?

  如所周知,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原本是在违法性领域的分歧,但是,由于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所以,表明违法性的要素当然成为构成要件要素。结果无价值论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是法益侵害(包括危险),所以构成要件的要素都是表明法益侵害的要素。结果无价值论并不是“完全不考虑行为本身”,而是不在伦理、社会的相当性、规范违反的意义上考虑行为本身,只是在法益侵害的意义上考虑行为本身。

  周文还使用了“纯粹的结果无价值论”的概念。周文在注脚{3}中指出:

  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的对手是纯粹的结果无价值论。其实,在日本及我国部分学者看来,为了防止结论过于极端,对结果无价值论还需要进行各种修正。但是,我认为,如果对纯粹的结果无价值论可以进行某种修正(二元的结果无价值论),那么,其理论是否还站在结果无价值论的阵营,值得质疑。个别学者虽然宣称自己的理论是结果无价值论的,但是,其方法论和结论可能都是行为无价值论的。所以,这里所批评的是典型的、纯粹的结果无价值论。(第9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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