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无价值论的法益观与周光权教授商榷/张明楷(13)
其一,刑法对犯罪的预防有两个途径:一方面,刑法的颁布本身,就是对法益的一种许诺性的保护,因而是对犯罪的一种预防。例如,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及其法定刑,就意味着要保护人的生命,这一规定本身就能预防很多故意杀人行为。另一方面,在犯罪发生之后,通过对犯罪的惩罚以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刑法对某个犯罪的处罚,并不是消极救济该犯罪已经侵害的法益,而是保护类似法益不被其他行为侵害。没有后者,前者也会落空。显然不能认为后者只是“马后炮”。其二,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是环境本身,对环境的破坏本身就是对法益的侵害,因此,不存在周文所称的结果无价值论不顾及人类的生活及其质量的问题。相反,正是因为对环境的破坏会危及人类的生活及其质量,所以,结果无价值论认为环境本身就是法益。
周文指出:“仅仅从法益侵害角度看问题,不仅仅对新型的了示政犯的惩罚显得没有意义,对几乎所有的犯罪的解释力也都有限。例如,一个杀人行为,在被害人死亡的场合,具体法益已然受到侵害,此时,再讨论对当前的、特定的法益的保护,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第951页)可是,如前所述,在乙已经被甲杀害的场合,对甲的处罚当然不是为了保护乙的生命,而是为了保护其他人的生命。按照规范违反说的观点,在乙已经被甲杀害的场合,对甲的处一罚可以保护被甲破坏的规范。其实,规范是不可能被破坏的,也不需要所谓的修复。规范一经制度化,在其存续期间,只存在是否有人违反规范的问题。只要规范没有被废止,规范就是有效的,对犯罪人的惩罚不可能是为了保护规范本身。所谓维护规范效力,也不过是“违法必究”的另一种表述而已。但是,之所以“违法必究”,也是因为违法的行为侵害了法益,所以,维护规范效力只是一种表面现象,真正的目的仍然是保护法益。即使按照行为无价值论的观点,在乙已经被甲杀害的场合,也要处罚甲。如果说甲的行为已经破坏了规范,那么,规范曾经被破坏的事实也是无法弥补的。在这一点上,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没有任何差别。
三、关于“法益的从属性和独立性”
在本部分,周文介绍了行为无价值论如何看待法益概念的两种主张。
第一是所谓法益侵害从属于规范违反的主张(雅科布斯教授的观点)。亦即,“刑法保护法益,只是现象,通过对侵害法益的行为进行惩罚,从而证明规范的有效,以促进国民认同和尊重规范,形成对法律的忠诚,防止规范网络被再次冲破,才是问题的实质。”(第952页)在笔者看来,这种观点可谓本末倒置。雅科布斯教授虽然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规范的有效性,但是,他“有意回避规范内容的合法性或者不法性的任何命题”,“导致法学家给立法者提供恣意的专断”,“他建议放弃‘过时的’规定,最后可还是(回归到了)这里所提出的法益保护理念”。{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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