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无价值论的法益观与周光权教授商榷/张明楷(14)
第二是周文所赞成的法益与行为相互独立(行为和结果相互独立)的观点。问题在于,在什么意义上,行为和结果相互独立?其一,如果说在构成要件要素上,行为与结果相互独立,则是无可争议的。因为任何构成要件都有对行为的描述,既遂犯罪都有实害结果,未遂犯都有危险结果。结果无价值论者不会在构成要件要素的意义上否认行为的独立意义,也不能认为行为属于结果的一部分。在这个意义上说,行为与结果当然相互独立、同等重要。换言之,行为具有定型的意义,亦即,只有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造成了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该行为才是违法行为。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在此问题不会存在分歧。其二,如果说行为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与侵害法益之外的其他独立意义,结果无价值论则不赞成。在结果无价值论看来,行为的实质意义在于它侵害或者威胁法益,是结果发生的原因。行为无价值论者强调行为具有独立于结果之外的意义,无非是说行为本身具有违反伦理、缺乏社会的相当性、违反规范之类的意义。周文是在最后一个意义上而言的。其实,行为违反规范的意义,最多只是说明了行为的形式违法性。可是,一个符合构成要件且侵害或者威胁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行为,当然具备了形式违法性。然而,应当明确的是,规范违反说与法益侵害说是在实质的违法性层面展开的争论。将形式违法性纳入实质违法性中讨论,无益于问题的解决。倘若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行为违反规范是指违反刑法之外的规范,则大有商榷的余地。这是因为,一个符合了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且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行为,一定是违法的,而不会以违反刑法以外的规范为前提。否则,就意味着刑法完全从属于其他法律,而不具有独立性,这是早已被否认的观点。
周文反复强调的是,在结果发生之后,刑法没有办法防止该结果的发生,因此,应当通过禁止行为来防止结果的发生。于是,需要充分发挥刑法的行为规范的机能。其实,结果无价值论也并不否认刑法规范是行为规范,也知道只有通过约束行为才能约束结果。换言之,结果无价值论并非不讲规则。一方面,在通常情况下,遵守规则就意味着保护法益,所以,在这种场合,结果无价值论必然也主张遵守规则。但结果无价值论主张遵守规则,是因为遵守规则才能保护法益,而不是为了遵守规则而遵守规则。另一方面,结果无价值论还有一个简单的、基本的规则(指导),并且要将这种简单的、基本的规则贯彻到具体境遇中。结果无价值论反对用事先确定的“规则”来校正人们在例外情况下的行为,强调人们行动境遇的当下特殊性,以当下特殊的具体境遇中对法益的保护作为行为的基本规则,所以,就特殊的具体境遇而言,无需人为地事先设定“规则”这个中介。对于具体的特殊境遇下的行为选择来说,普遍性的规则既无必要,也不可能。在具体的实际生活中,尤其是在冲突的境遇中,在与刑法相关联的意义上,人们只需要问“我的行为虽然符合构成要件,但能否最有效地保护法益”即可,而不需要问“我的行为虽然符合构成要件,但我实施这一行为是否符合既定的规则,是否属于规则允许的例外”?不难看出,结果无价值论在遇到冲突时有其独特的魅力,亦即,它既具有简便性,也具有灵活性。概言之,结果无价值论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行为标准:不能侵害或者威胁法益。这个基本的行为标准,比行为无价值提供的不得违反规范的行为标准,更为直接、更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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