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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无价值论的法益观与周光权教授商榷/张明楷(18)

  周文还指出:

  基于侵害法益的意思,行为有造成未遂的法益危险(而不是结果无价值论意义上的既遂危险)时,应该处罚。对基于杀意的偶然防卫行为,虽然不存在故意杀人既遂的结果无价值,但是存在杀人未遂的结果无价值(有枪杀无辜者的危险性),对其就应该得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的结论,不能阻却违法性。(第955页)

  笔者并不完全反对这段话的前半部分(因为有造成未遂的法益危险时,完全可能成立预备犯)。但是,不能由前半部分推导出后半部分,前半部分更不能证明后半部分的合理性。在偶然防卫的场合,枪杀无辜者的危险与客观上保护了无辜者的生命相比(如果没有枪杀无辜者的危险,就不可能保护无辜者的生命),这种危险就必须允许。况且,即使行为不是偶然防卫而是有防卫意识的正当防卫(射杀不法侵害者)时,无辜者的生命同样存在危险,防卫人也完全能够认识到这种危险,但同样不能认定为未遂犯。

  (三)关于重视实害还是危险上的差异

  周文指出:

  结果无价值论在法益实害和法益危险这两者之间,为了保证所谓的判断标准明确性、客观性,通常会更重视实害(既遂结果),而对未遂犯的具体危险,即便并不忽视,也只是从“作为结果的危险”的角度解释未遂犯的处罚根据。……行为无价值论重视未遂意义上的法益危险,至少将未遂的危险与既遂结果同视,并且从“行为危险”的角度解释未遂犯的处罚根据。(第955 -956页)

  在本文看来,这种归纳并不妥当。其一,结果无价值论所称的结果,包括具体的危险,而不是仅指实害结果,否则结果无价值论不仅不能解释未遂犯与中止犯的处罚根据,而且结果无价值论本身也没有存在的余地。在此意义上说,结果无价值论更重视危险结果。其二,是重视实害还是重视危险,既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取决于刑法的规定。在杀人未遂时,结果无价值论当然重视危险结果;在杀人既遂时,结果无价值论就重视实害结果。在刑法处罚危险犯时,结果无价值论重视的是危险结果;在刑法不处罚未遂犯只处罚既遂犯时,结果无价值论便只重视实害结果。其三,行为无价值论也不可能将未遂的危险与既遂结果等同看待,否则不可能解释未遂犯的处罚为什么轻于既遂犯。其四,仅从行为危险的角度解释未遂犯的处罚根据,必然导致未遂犯的处罚范围过于宽泛,也不能说明未遂犯的处罚轻于既遂犯的根据。

  其实,如前所述,行为无价值论重视的并不是犯罪行为本身对法益侵害的危险,而是“如果不处罚此行为人的此行为,其他人模仿此行为可能产生的危险”。于是,行为无价值论将他人将来实施此行为可能造成的危险,当作处罚此行为人的此行为的根据。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出,不将报应作为限定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必然导致将行为人作为预防他人犯罪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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