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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无价值论的法益观与周光权教授商榷/张明楷(19)

  (四)关于法益是否与特定构成要件、犯罪形态有关问题上的差异

  周文指出:

  行为无价值论强调行为与法益侵害的关联性,从其思维逻辑出发,能够对构成要件的特定性、犯罪形态的特定性进行界定,将法益和构成要件、犯罪形态连续起来。结果无价值论弱化构成要件的价值,可能笼统地得出因为存在损害,所以具有结果无价值论的结论,至于是什么具体犯罪的结果无价值,在所不论,因此会得出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死的违法性相同的观点。(第956页)

  其一,法益侵害讨论的是违法性的问题,认为结果无价值论弱化构成要件的价值的说法,恐怕是对结果无价值论的严重歪曲。其二,结果无价值论只是认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违法性相同,因为三者侵害的法益完全相同,而不会认为故意杀人与盗窃的违法性相同。相反,根据行为无价值论的思维逻辑,任何犯罪都是对行为规范的违反,因而任何具体犯罪的行为无价值都是完全相同的,因而违法性是相同的。

  在此有必要对周文所举的假想防卫略作说明。结果无价值者并不主张致人死亡的假想防卫成立故意杀人罪。但可以肯定的是,假想防卫是违法的。致人死亡的假想防卫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并不是缺乏所谓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无价值,也不是因为缺乏故意杀人罪的结果无价值,只是缺乏杀人的故意。此外,假想防卫也可能是意外事件,但不能因此认为,假想防卫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否则,就意味着知情的第三者不能阻止、制止、防止假想防卫行为,这显然不妥当。

  周文还指出:

  法益概念还和犯罪形态有关。对于偶然防卫,因为“防卫人”杀死的也是一个罪犯,该结果法律并不反对,可以认定其不具有故意杀人罪既遂的结果无价值,但有未遂的结果无价值;如果同时考虑到“防卫人”具有犯罪意思,没有防卫意思,有未遂的行为无价值,因此,不能阻却违法。因此,脱离特定犯罪形态、犯罪阶段,也难以讨论法益概念和结果无价值论。(第957页)

  在本文看法,这种说法也不成立:其一,既然法律并不反对偶然防卫的结果,就不能认为偶然防卫存在未遂的结果无价值。其二,将防卫人有犯罪意识和无防卫意识,作为未遂犯的行为无价值的根据,充分说明行为无价值论不过是心情无价值而已,与主观主义只有一纸之隔。其三,根据这种观点,法律对一个行为造成的好结果是不反对的,但仍然要反对这种行为本身,这也是难以令人赞同的。其四,如果像行为无价值论那样认为偶然防卫是违法行为,就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阻止偶然防卫。然而,如果阻止偶然防卫,就意味着牺牲无辜者的法益,这是明显不当的。只有像肯定偶然防卫是合法的,才能说明为什么不能阻止偶然防卫,从而保护无辜者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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