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责任原则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冯军(21)
在我看来,与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进一步贯彻责任原则相比,我国刑法学者在刑法理论研究中,恐怕要为自觉地贯彻责任原则付出更多的心血。
四、结语
在刑法中,责任问题,主要是行为人遵守法规范的意愿问题。如果一个人用自己的行动证明了他具有遵守法规范的意愿,那么,他就无责任,即使他的行动引起了很大的损害,也不应该谴责他,不应该对他动用刑罚;如果一个人用自己的行动证明了他缺乏遵守法规范的意愿,那么,他就有责任,即使他的行动引起的损害不大,也应该谴责他,可以对他动用刑罚。责任问题,其次是社会为了解消冲突所进行的归属问题。如果社会在某一领域已经充分地自我完善,即使不依赖行为人对其行为后果的责任,也能妥善地化解矛盾和冲突,那么,行为人就无责任,就无需谴责他,不应对他动用刑罚;如果社会在某一领域还是不成熟的,不依赖行为人对其行为后果的责任,就无法妥善地化解矛盾和冲突,那么,行为人就有责任,就需要谴责他,应该对他动用刑罚。
在今天这样一个似乎一切都因为存在太大的风险而变得无所谓的时代,讨论责任问题,显得苍白和幼稚。尽管我们知道餐桌上的每一道菜都是生命风险的来源,我们仍然会大口地吞食它,不愿因为奢谈食品安全而倒了胃口。当社会因为某种体制的强大而存在太多的无责任时,过于强调责任,就会使一个人由于不能承受的负担而为生命煎熬。因此,正如阿图尔·考夫曼所言,“现代人已经广范围地丧失了对责任的感觉。”{48}如今,人们很善于在推卸责任中实现自我免责。但是,对人类的幸福而言,重要的是在承担责任中完成自我解放。人类历史上的种种悲剧,大都源于人们自身的无责任。只有每个人都重视自己的责任,并且帮助他人实现责任,才会拥有一个自由、和谐的人类社会。人的尊严与人的责任不可分离。无论如何,不以责任为根据而科处的刑罚,会在践踏人类尊严中沦为纯粹的暴力。在一个由物质和技术几乎统制一切的后现代社会,只要还把自由和正义作为这个社会的基本属性,那么,无论是刑事立法、刑事司法还是刑法理论,都应当贯彻责任原则,而这个原则的核心内容就在于:尊重人遵守法规范的意愿和重视社会自治系统的完善。
【参考文献】
{1} 参见张明楷:“责任主义与量刑原理——以点的理论为中心”,《法学研究》2010年第5期。
{2}德国刑法学家阿图尔·考夫曼所著Das Schuldprinzip, Eine strafrechtlich—rechtsphilosophische Un-tersuchung一书,日本刑法学家甲斐克则译为《责任原理——刑法的·法哲学的研究》(参见(日)甲斐克则译:《责任原理—一刑法的·法哲学的研究》,九州大学出版会 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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