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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责任原则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冯军(9)

  二、责任与预防的关系

  责任与预防的关系问题,长期以来,都使中外刑法学者感到很是纠结。

  报应刑论者认为,因为犯了罪,所以要科处刑罚,刑罚是回顾性的,是对过去已经实施的犯罪的报应,科处的刑罚应当与行为人的责任相适应,这种理论被称为绝对主义;预防刑论者认为,为了不犯罪,所以要科处刑罚,刑罚是展望性的,是对未来将要实施的犯罪的预防,科处的刑罚应当与犯罪预防的必要性相适应,这种理论被称为相对主义;综合刑论者认为,因为犯了罪,也为了不犯罪,所以要科处刑罚,刑罚既是回顾性的,也是展望性的,既是对过去犯罪的报应,也是对未来犯罪的预防,科处的刑罚应当与行为人的责任大小和犯罪预防的必要性相适应,这种理论被称为并合主义。在预防刑论者和综合刑论者中,又存在一般预防说和特别预防说的对立。主张特别预防说的学者认为,科处刑罚仅仅是为了预防已经犯罪的人不再犯罪;主张一般预防说的学者认为,科处刑罚仅仅是为了预防潜在的犯罪人不犯罪;主张折中说的学者认为,科处刑罚既是为了预防已经犯罪的人不再犯罪,也是为了预防潜在的犯罪人不犯罪。现在,综合刑论中的折中说是刑法学中的通说。

  通说认为,在科处刑罚时,既要以责任的有无和大小为根据,又要以预防必要性的有无和大小为根据,要实现责任刑与预防刑的统一。但是,对于通说而言,必然遇到两大难题:一是责任的有无和大小与预防必要性的有无和大小不一致时,怎么办?例如,虽然存在责任但是缺乏预防必要性时,怎么办?或者责任大而预防必要性小时,如何科处刑罚?相反,在责任小而预防必要性大时,如何科处刑罚?二是一般预防必要性的大小与特别预防必要性的大小不一致时,怎么办?例如,在一般预防必要性大而特别预防必要性小时,如何科处刑罚?或者相反,在一般预防必要性小而特别预防必要性大时,如何科处刑罚?

  为了解决上述两大难题,刑法学者又在幅的理论、点的理论与阶段理论之间展开了思维的游戏。

  幅的理论(Spielraumtheorie)认为,刑罚应当以责任为基础,但是,责任是有幅度的,在责任的幅度内,法官可以根据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的必要性,判处他认为适当的刑罚。德国的通说和判例认为,无论一般预防和特别预防的必要性如何,所判处的刑罚都不能突破责任的上限和下限。德国联邦法院在1954年11月10日作出的一个判决中指出:

  什么样的刑罚是与责任相当的,并不能够准确地决定。在此存在一个幅度(Spiel-raum),它的下限是由已经与责任相当的刑罚来划定的,它的上限是由仍然与责任相当的刑罚来划定的。刑事法官不得超越上限。也就是说,他不得判处在程度和类型上如此严重的刑罚,以至于他自己都感到这一刑罚不再与责任相当。但是,他应该在这个幅度内达到何种高度,是允许他自己酌情决定的。{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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