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偶然防卫/张明楷(10)
根据行为无价值论的观点,法律对一个出于犯罪故意的行为造成的好结果是不反对的,但仍然要反对这种行为本身。换言之,对行为的评价可以或者应当独立于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之外。就偶然防卫而言,之所以要独立于结果之外评价其行为无价值,是因为如果不禁止这种行为,行为人或者其他人在其他条件下实施该行为时会造成法益侵害结果。于是,一个行为是否违法,并不是由该行为是否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法益侵害来决定,而是完全由该行为应否需要一般预防来决定。可是,根据什么来确定某种行为是否需要一般预防呢?答案恐怕只能是该行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法益侵害结果。既然如此,就应当判断已经实施的行为是否造成或者可能法益侵害结果,而不能离开这一点确定某种行为是否需要一般预防。此外,既然行为无价值论不反对乃至赞成偶然防卫的结果,就不应当主张禁止该行为。因为如果禁止该行为,就禁止了好的结果。
不难看出,行为无价值论的观点是不顾现实地考虑未来。例如,丙着手实施暴力准备强奸妇女丁,乙在一无所知的情形下开枪将丙射中,造成丙重伤,客观上制止了丙强奸丁的犯罪行为。根据行为无价值论的观点,乙的行为是违法的,即刑法禁止乙对丙开枪射击。于是,结局只能有两种:其一,在乙遵守规范不开枪射击的情况下,丁遭受强奸,丙被以强奸罪论处;其二,在乙违反规范开枪射击的情况下,乙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论处,丙遭受枪击,丁免受强奸。但是,这两种结局都不能令人满意。换言之,行为无价值论是以牺牲现实的法益为前提考虑一般预防的。按照行为无价值论的观点,由于刑法禁止乙的偶然防卫,所以,乙的开枪射击是违法的,要受到刑罚处罚。于是,在规范意义上,就意味着通过牺牲丁的法益来预防其他人犯罪。不得不认为,行为无价值论是通过放纵犯罪(丙的行为)去追求预防犯罪的目的。
第四,行为无价值论的未遂说在行为与结果同时发生的行为犯中不可能得到贯彻。例如,罗克信教授指出:“行为犯,是指积极的行为终了,同时便充足构成要件,不会出现与行为相分离的结果的情形。”同时指出:“所有的犯罪都有结果,在行为犯的场合,结果存在于行为人所实施的充足构成要件的行为中。”{42}既然行为犯是行为与结果同时发生,那么,在行为人以犯罪故意实施了行为犯,充足了构成要件,客观上却符合违法阻却事由的客观要件时,就不可能既认为侵害结果没有发生(缺乏结果无价值),又认定行为具有违法性(具有行为无价值)。换言之,在这种场合,行为无价值论者要么认为行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因为行为已经实施而肯定结果已经发生),要么认为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结果没有发生而否定行为已经实施)。但是,无论如何,行为无价值论的未遂说都可能陷入两难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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