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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偶然防卫/张明楷(15)

  第二,根据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故意、过失是责任要素而不是主观的违法要素。正当防卫是违法阻却事由,故不需要主观的正当化要素。例如,山口厚教授指出:“从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出发,不要求将防卫意识作为正当防卫的要件(防卫意识不要说)。在将防卫意识理解为防卫的意图、动机时,其是单纯的心情要素,充其量只不过可能成为责任要素。在将防卫意识理解为对属于正当防卫状况等正当防卫的事实的认识时,其是单纯的作为责任要素的正当防卫的‘故意’(谨慎地说,这是一种比喻;正确地说,如后所述,在对属于正当防卫状况等正当防卫的事实具有认识时,就否定故意的存在)。只要不采取将一般故意理解为主观的违法要素的行为无价值论,其作为违法要素的性质就被否定(单纯对事实的认识,对法益侵害或者危险以及作为其阻却要素的法益拥护性,并不产生影响,因而不对行为的违法性产生影响)。因此,偶然防卫并不是不能成立正当防卫。”{61}

  第三,即使以犯罪意图实施行为,但如果结局是实现了正当防卫,便不存在结果无价值。根据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认定为正当化事由就是合适的。例如,在丙正在杀丁时,偶然防卫者乙刚好提前一点杀害了丙。由于丁与丙是“正与不正”的关系,所以,即使乙没有防卫意识,乙与丙也处于“正与不正”的关系,这正好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所以,成立正当防卫不需要作为主观的正当化要素的防卫意识。{62}

  第四,正当防卫是一种突然的反击行为,甚至是一种本能的反击行为,如果要求防卫意识,就会使正当防卫的成立范围明显缩小,因而不合适。{63}持防卫意识必要说的福田平教授指出,基于本能的防卫,即使基本上是无意识的反射动作,也一般能认定具有防卫意识。{64}但是,如果说本能的、反射的动作不一定能评价为行为,那么,将其认定为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是十分牵强的。

  第五,倘若采取防卫意识必要说,那么,过失行为制止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由于没有防卫的意识,就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这是明显不当的。{65}持防卫意识必要说的福田平教授指出,由于基于本能实施的反击行为也能认定为具有防卫意识,所以,过失行为实施的反击行为也能成立正当防卫。{66 }但是,“在丙正在射杀丁时,因为过失而开枪射击了丙的乙,不管其行为是否属于无意识的行动,他显然没有认识到正当防卫的状况。在这种场合也认定具有防卫意识,要么是强词夺理,要么是自欺欺人。”{67}

  问题是,部分结果无价值论者在主张防卫意识不要说的同时,为什么主张偶然防卫成立未遂犯?其理由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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