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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偶然防卫/张明楷(16)

  (二)偶然防卫存在未遂犯的结果无价值的观点

  与行为无价值论认为偶然防卫存在行为无价值不同,结果无价值论认为偶然防卫存在未遂的结果无价值。

  西田典之教授指出:偶然防卫“确实缺乏结果无价值,但是,也可能认为其存在发生结果的危险。这一点可以与以下问题并行考虑。例如,不知道对方是尸体,以为对方还活着而开枪,事后鉴定表明,当时对方已经死亡。该行为是否成立杀人未遂?显然,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最终归结于对后述的不能犯采取何种见解,本书虽然采取防卫意识不要说,但认为偶然防卫应当具有未遂的可罚性。” {68}西田典之教授在不能犯的问题上采取了假定的盖然性说:“如果进行严格的事后的、科学的判断,所有的未遂都容易成为不能犯。因此,在判断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时,既要探明结果没有发生的原因、情况,也要探求情况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就可能造成结果,以及这种情况变化具有何种程度的盖然性。这样探明的结局是,当没有发生结果的盖然性,或者盖然性极低时,就应当否定危险性,认定为不能犯。这样的见解可以称为假定的盖然性说。”{69}显然,西田典之教授之所以认为偶然防卫成立未遂犯,是考虑到了丙当时没有杀害丁的盖然性。换言之,如果在行为当时,丙不实施杀害丁的行为的盖然性高,那么,乙的偶然防卫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的危险性就高,因而应当认定为未遂犯。山口厚教授也指出:“在能够认定不是基于正当防卫而有实现构成要件的可能性的场合,同时根据对未遂犯的理解,也有解释为成立未遂犯的余地。”{70}但是,本文对上述观点持怀疑态度。

  第一,既然认为正当防卫的成立不需要防卫意识,那么,偶然防卫就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因而成为违法阻却事由。到此为止,就能够否认犯罪的成立,在此前提下又说偶然防卫成立未遂犯,就是不合适的。

  第二,倘若说偶然防卫之所以存在法益侵害的危险,是因为丙当时可能没有实施杀害丁的行为,因而乙的偶然防卫可能侵害没有实施杀害丁的丙的生命,则其判断资料存在疑问。在这种场合,上述观点只是将偶然防卫人认识到的事实作为判断资料,而没有将偶然防卫人没有认识到的客观事实作为判断资料。既然事后肯定了乙的行为属于偶然防卫,就意味着丙正在实施杀害丁的不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设想什么样的情形,丙没有正在杀害丁的盖然性都是没有或者极小的,反过来说,乙造成法益侵害结果的盖然性是没有或者极小的。

  第三,即使认为丙可能没有进行不法侵害,可能是无辜者,乙的偶然防卫行为可能侵害无辜者的法益,也不能直接肯定乙的行为成立未遂犯。因为事实上的另一面是,乙的行为客观上保护了丁的生命,或者说乙的行为避免了法益侵害。法益侵害与造成法益侵害的危险相比较,进行法益衡量的结果必然是,乙的行为并不违法。详言之,根据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在为了第三者的利益有意识地进行正当防卫的场合,由于不法侵害者处于被防卫的状态,被侵害者没有义务忍受不法侵害,权衡不法侵害者的法益与被侵害者的法益所得出的结论是,被侵害者的法益具有绝对的优越性,法益衡量成为阻却违法性的原理。{71}既然如此,在偶然防卫的场合,也必须将被侵害者的法益纳入衡量的范围。一旦将被侵害者的法益纳入衡量范围,即使认为乙的偶然防卫具有侵害(可能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丙的生命的危险,但与客观上保护了处于优越地位的丁的生命相比较,就应当否认行为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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