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偶然防卫/张明楷(17)
第四,将问题再延伸一点,如果说乙的行为因为对丁的生命、身体产生了危险,进而认定为犯罪未遂,则更不妥当。在偶然防卫的场合,枪杀无辜者的危险与客观上保护了无辜者的生命相比(如果没有枪杀无辜者的危险,就不可能保护无辜者的生命),这种危险就必须允许(法益衡量的结果,而不是行为无价值的结论)。况且,即使不是偶然防卫而是有防卫意识的正当防卫(射杀不法侵害者)时,无辜者的生命同样存在危险,防卫人也完全能够认识到这种危险,但不能认定为未遂犯。例如,在罪犯绑架人质的场合,常常出现为了救助人质而对罪犯开枪射击的情形。在这样的情形下,即使在击中罪犯的同时,给人质的生命造成了一定的危险,也是允许的。
由上可见,对偶然防卫是否具有发生法益侵害的危险的判断,与对一般场合的故意行为是否具有发生法益侵害的危险的判断,还是存在区别的。因为在后一种场合(如为了杀人而向床上开枪,刚好因为被害人夜间去卫生间而没有击中),行为并不存在保护法益的事实,所以,不需要进行法益衡量。但在偶然防卫的场合,由于客观上存在保护法益的事实,因此在进行危险的判断与法益的衡量时,必然和普通的判断有所不同。但是,上述结果无价值论的未遂说却忽视了这一点,因而不为本文所取。
(三)偶然防卫存在危险无价值的观点
山中敬一教授采取防卫意识不要说,{72}但他认为,偶然防卫存在危险无价值。例如,在丙故意杀害丁时,偶然防卫者乙向丙开枪,碰巧造成了正当防卫的结果。倘若乙的行为不管是稍微提前一点,还是稍微推后一点,都成立故意杀人罪。在所有的偶然防卫事例中,都是如此。所以,即使不采取事前判断的具体危险说,而是采取事后的观察,也可以说乙的行为产生了造成违法结果的危险状态。例如,在丙于乙开枪之后的最后一瞬间实施了侵害行为的场合,乙的行为就已经发生了具体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存在正当防卫的结果,不存在结果无价值,但已经发生的违法的危险状态不能被正当化。概言之,虽然不存在结果无价值,却存在危险无价值。{73}但是,这种观点存在疑问。
第一,“由于危险无价值意味着发生结果的危险,所以,在进行事后的观察,不存在结果无价值(完全适法)的场合,也不存在危险无价值。”{74}换言之,危险状态本身就是结果,既然认为偶然防卫缺乏结果无价值,就不应当认为偶然防卫存在危险无价值。
第二,不能以偶然防卫稍微提前一点或者推后一点都能成立故意杀人罪为由,认为偶然防卫存在危险无价值。既然采取事后的观察,就不能改变事实本身,判断提前一点或者推后一点可能发生什么事情。其实,即使是有防卫意识的正当防卫,在许多场合,稍微提前一点或者推后一点,也可能属于防卫不适时,而成立故意犯罪。但不能因此认为,有防卫意识的正当防卫也存在危险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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