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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偶然防卫/张明楷(18)

  第三,在法益面临紧迫的危险时,就可以实施正当防卫。例如,在丙正在瞄准丁时,即使还没有扣动扳机,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因此,所谓“在丙于乙开枪之后的最后一瞬间实施了侵害行为的场合,乙的行为就已经发生了具体的危险”的说法,也是难以成立的。

  四、结果无价值论的二分说

  结果无价值论的二分说认为,紧急救助型的偶然防卫属于正当防卫。本文对此持赞成态度。问题是,为什么自己防卫型的偶然防卫成立犯罪未遂?

  主张这一观点的曾根威彦教授指出:在B以杀人故意杀害了C,实际上C当时正在对B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场合,“B的法益与C的法益处于冲突之中,法律不可能认为其中的任何一方处于优越的地位”。“二者处于不正对不正的关系,缺乏正当防卫的前提,因而难以认定B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就此而言,在本案中,结局是防卫意识作为主观的正当化要素起到了作用,但是,必须注意的是,这是因为没有防卫意思的B的法益被评价为不正当的利益,而不是像行为无价值论所说的那样,不具有防卫意思的B的心理状态本身为行为的违法性奠定了基础。但是,虽然不能认定B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但应认为其违法性的程度仅处于未遂的限度内。诚然,C已经死亡,B的行为符合杀人既遂的构成要件(这一点在通常的正当防卫的场合也一样),但由于C的法益也是不值得法保护的不正当利益,故应做出与通常的杀人不同的法律评价。不过,由于现实上发生了结果,不是适用未遂犯的规定,而是准用未遂犯的规定。”{75}这一观点的确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也可能符合一般人的法感情,但是,本文对此持不同看法。

  第一,曾根威彦教授对危险的判断采取客观的危险说,亦即,将事后查明的、行为当时存在的所有事实作为判断资料,以科学的一般人为标准判断有无危险。{76}可是,“如果从事后来观察,为了自己的偶然防卫,也可以说处于‘正对不正’的关系”{77},因而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换言之,只要事后查明,C正在实施杀害B的行为,就能认定B的生命处于紧迫的危险之中,即使B稍微提前一点杀害C,也不能否认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人们可能会问,如果在C杀害B的时候,B稍微提前一点杀害C的,C是否也成立正当防卫。本文对此也持肯定态度。一方面,“正当防卫状态,第一要义应是从结果上进行观察得出判断。”{78}只要进行事后的客观判断,就会发现“先发制人”的一方都是正当防卫。人们或许会说,这不是正对正或者不正对不正的关系吗?其实,应当认为分别存在正对不正的关系:在C偶然防卫杀害B的场合,是C的正与B的不正的关系;如果变为B偶然防卫杀害C的情形,则是B的正与C的不正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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