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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偶然防卫/张明楷(21)

  由于防卫意识并不影响违法性,又由于正当防卫是违法阻却事由,所以,当偶然防卫符合了正当防卫的各种客观要件时,就意味着阻却了违法。在此前提下,又说偶然防卫成立未遂犯,有自相矛盾之嫌。偶然防卫人当初的杀人故意或者伤害故意,只是单纯的犯意而已。但是,单纯的犯意是不可能成立犯罪的。

  在偶然防卫的场合,“客观上存在紧迫、不正的侵害事实,以及防卫行为与防卫效果,客观上处于正对不正的关系,因而存在法确证的客观的利益。”{82}按照从客观到主观认定犯罪的路径,应当排除犯罪的成立。“不管是从事前观察,还是从事后观察,偶然防卫都客观上阻却了作为未遂犯的不法内容的基础,应当无罪。”{83}

  偶然防卫并不限于所谓故意的偶然防卫,而且还包括所谓的过失(或意外)的偶然防卫,后者又为分两种类型:其一,丙正在非法杀丁时,在附近擦猎枪的乙因为疏忽(或者意外),枪支走火打中了丙,保护了丁的生命。其二,甲因为疏忽(或者意外)误以为受到野兽的袭击而开枪,实际上袭击甲的不是野兽,而是人。根据结果无价值论的无罪说,甲、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成立犯罪。

  总之,偶然防卫成立正当防卫,只能以无罪论处。{84}正如行为无价值论者所言:“客观地考察不法的见解,对此问题的解决是首尾一贯的。”{85}“不可罚说的理论,贯彻了违法性判断的事后性的原则,对未遂犯的处罚采取了客观的危险说,的确是前后一致的。只要采取事后判断,在客体不能的场合,客观上就不存在值得保护的客体,也不能肯定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同样,在偶然防卫的场合,如果采取事后判断的标准,在任何意义上都不能肯定违法性。”{86}

【参考文献】
{1}只要客观上造成了防卫结果,主观上没有防卫意识,就可谓偶然防卫。因此,着眼于偶然防卫人的主观内容,可以将偶然防卫分为故意的偶然防卫(出于犯罪故意的行为造成了正当防卫的结果),过失的偶然防卫(过失行为造成了正当防卫的结果)与意外的偶然防卫(意外行为造成了正当防卫的结果)。本文主要围绕故意的偶然防卫展开讨论。因为如果故意的偶然防卫应当以无罪论处,过失的偶然防卫与意外的偶然防卫更应当以无罪论处。
{2}参见[日]关根彻:“偶然防卫について”,载[日]川端博等编:《立石二六先生古稀祝贺论文集》,成文堂2010年版,第191页。
{3}此外,在三阶层体系中,还涉及构成要件与违法阻却事由(正当化事由)的关系。
{4}参见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52页以下;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9页以下;张明楷:“行为无价值论的疑问”,《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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