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偶然防卫/张明楷(22)
{5}Hirsch教授的观点,参见[德]冈特·施特拉腾韦特、洛塔尔·库伦:《刑法总论Ⅰ—犯罪论》,杨萌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96页。
{6}参见Claus Roxin, Strafrecht Allgenmeiner Teil, Band I, 4. Aufl.,C. H. Beck 2006,S. 645;H. Jeschck/T.Weigend, Lehrbuch des Strafrechts. Allgemeiner Teil, 5. Aufl.,Duncker&Humblot 1996,S. 330
{7}[日]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成文堂2009年版,第288 ~289页。
{8}参见[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有斐阁2008年版,第390页。
{9}前注{7},[日]大谷实书,第236页。
{10}参见[日]西田典之:《刑法总论》,弘文堂2010年版,第31页。
{11}实际中经常出现这样的现象,甚至出现事后打死小偷的现象。也许是因为人们认为打死小偷也是符合社会伦理秩序的。
{12}《日本刑法》第36条使用的是“たぬ”,《德国刑法》第32条使用了“um-zu”。对此下面主要联系我国刑法的规定展开论述。
{13}参见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2~143页。
{14}《现代汉语词典》写道:“表示原因,一般用‘因为’,不用‘为了’”(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422页),既然只是“一般”不用“为了”表示原因,就不排除特殊情况下用“为了”表示原因。
{15}参见[日]新村出编:《广词苑》,岩波书店1983年版,第1514页。
{16}前注{6},Claus Roxin书,第642页。
{17}孟田:《关联词语例释》,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94页。
{18}吕叔湘:《中国文法要略》,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88页。
{19}《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5页。
{20}《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904页。
{21}丰子恺:《丰子恺文集》,人民文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8 ~39页。
{22}参见邵则遂:“‘为了’表示原因刍议”,《培训与研究(湖北教育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 {23}前注{7},[日]大谷实书,第2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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