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偶然防卫/张明楷(23)
{24}同上,第283页。
{25}同上,第297页。
{26}[美]乔治·弗莱彻:《刑法的基本概念》,蔡爱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3页。 {27}同上,第134页。
{28}参见[美]乔治·弗莱彻:《反思刑法》,邓子滨译,华夏出版社2008年版,第408页。
{29}同上,第414页。
{30}参见前注{26},[美]乔治·弗莱彻书,第134页。
{31}前注{28},[美]乔治·弗莱彻书,第411页。
{32}同上,第416页。
{33}参见前注{6},Claus Roxin书,第641、644页。
{34}[日]井田良:《讲义刑法学·总论》,成文堂2008年版,第258页。
{35}如后所述,德日的行为无价值论者并没有主张将所有的偶然防卫都作为未遂犯处理。
{36}前注{34},[日]井田良书,第260页。
{37}参见[日]井田良:《变革时代の理论刑法学》,庆应义塾大学出版会2007年版,第113页。
{38}前注{5},[德]冈特·施特拉腾韦特、洛塔尔·库伦书,第108页。
{39} Vgl.,Volker Krey, Deutsches Strafrecht Allgenmeiner Teil, Band I, W. kohlhammer 2001,S. 158.
{40}参见[美]汤姆·雷根:《动物权利研究》,李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11页;[美]布拉德·胡克:“规则后果主义”,载[美]休·拉福莱特主编:《伦理学理论》,龚群主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23页。
{41}参见张明楷:“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中国法学》2011年第5期。
{42}前注{6},Claus Roxin书,第330页。
{43}同上,第640页。
{44}[日]井田良:《犯罪论の现在と目的的行为论》,成文堂1995年版,第151页。
{45}前注{6},Claus Roxin书,第659页。
{46}同上,第654页。
{47}[日]山口厚:《刑法总论》,有斐阁2007年版,第101页。
{48}参见[德]克劳斯·罗克信:“刑法的任务不是法益保护吗?”,樊文译,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9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6页以下。
{49}前注{6},Claus Roxin书,第6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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