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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偶然防卫/张明楷(9)

  第二,行为无价值论者采取了规则功利主义的立场。据此,只要行为违反了保护法益需要遵守的一般规则,即使没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也应认定为违法。但是,规则功利主义的地位十分尴尬,缺乏内在一致的理论体系。如果规则功利主义者强调,经验证明违反某些规则通常造成法益侵害时,人们就无论如何都必须遵守这些规则,便成为义务论者,但义务论与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相冲突。如果规则功利主义否认自己是义务论,时时刻刻用行为的结果为行为规则辩护,那么,它便转向了行为功利主义(结果无价值论);如果违背某一规则比遵守这项规则会产生更好的结果,规则功利主义又可能按照行为功利主义来辩护。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当规则与功利(最终结果)有冲突时,规则功利主义要么违反规则追求好的结果,要么维护规则舍弃好的结果。{40}与此相联系,规则功利主义既可能过于限制国民的行动自由,也可能不利于保护法益,因而不当。例如,当违反行为规则也不会造成法益侵害与危险,反而会保护法益时,行为无价值论也认为该行为是违法的,这便忽视了规则的局限性与例外情形。再如,规则之间存在冲突是常有的现象,通过使国民遵守规则以预防犯罪的观念,在许多场合会使国民束手无策。概言之,想通过遵守行为规则实现法益保护目的,过于间接而不现实。{41}

  第三,根据行为无价值论的观点,由于偶然防卫是行为人在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这样的行为如果换一个时间、地点重演,就会发生法益侵害结果。为了预防犯罪,必须将偶然防卫认定为犯罪。可是,既然是在此时、此地发生的偶然防卫,就不应当放在彼时、彼地去判断有无法益侵害的危险。既然在此时、此地是对特定的不法侵害者实施攻击行为,产生了保护法益的结果,就应当否认其违法性。为了不让他人效仿而认定该行为成立未遂犯,显然是将偶然防卫人当作预防犯罪的工具了。至为明显的是,如果此时、此地不可能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的某种行为,只要在彼时、彼地能发生法益侵害结果,也必须宣告这种行为的违法性,那么,国民只能实施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导致法益侵害结果的行为。这不当限制了国民的自由,因而不可取。

  根据行为无价值论的逻辑,当行为人自以为其行为违反刑法,但事实上并不违反刑法时,也要通过科处刑罚予以制裁,否则,既不能预防行为人将来在明知违反刑法时实施行为,也不能预防其他人明知违反刑法时实施行为。诚然,行为无价值论者会说,在这种场合,因为不符合构成要件,所以不以犯罪论处。可是,逻辑是相同的。即使承认行为无价值论的上述回答,但在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与阻却违法性难以区分的场合,行为无价值论者就会面临难题。例如,Y准备了送给X礼物,X在不知真相的情况下,以盗窃的故意将该礼物拿走。如果说被害人承诺是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的事由,那么,行为无价值论者会认为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说被害人承诺是阻却违法性的事由,那么,行为无价值论者会认为X的行为依然成立盗窃未遂。但是,不管被害人承诺属于何种事由,按照行为无价值论的逻辑,X的行为换一个时间、地点就可能发生法益侵害结果,既然如此,就应当作相同处理,但事实上又没有作相同处理。不能不说这是一个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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