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严格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陈洪兵(11)
周光权教授主张除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吸收关系、择一关系的法条竞合外,还应承认包容关系的法条竞合。所谓包容竞合,是指一个罪名的外延是另一罪名外延的一部分,但犯罪构成的内容已超出外延窄的罪名的情形,其适用原则是全部法、完全法优于部分法、不完全法。换言之,虽然甲、乙两罪之间从逻辑上看没有竞合关系,但由于立法者的设定,使得甲、乙罪之间存在包容(完全法)和被包容(不完全法)的关系,行为符合甲罪的构成要件,必然也同时符合乙罪的构成要件,但行为人仅成立甲罪,而排斥乙罪的适用,即重罪包容轻罪。包容(完全)法条绝对优先于被包容(不完全)法条适用。此时,包容(完全)法条具有重要性,被包容(不完全)法条完全失去了刑法的适用意义。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包容关系包括以下情形:放火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导致被害人死亡时,包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绑架罪包容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拐卖妇女罪与组织卖淫罪包容强奸罪,拐卖妇女罪包容引诱、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包容强迫卖淫罪、抢劫罪包容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以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包容妨害公务罪。{42}但是,主张在所谓包容关系的场合“包容(完全)法条绝对优先于被包容(不完全)法条适用”的观点存在疑问。例如,认为放火罪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容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绝对排斥后者的适用,可能不合理。行为人意图以放火的方式杀死大剧院中数百号人,但因为被害人逃生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以放火罪定罪只能适用第114条最重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但若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则完全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又如,认为绑架罪包容了故意杀人罪而绝对排除后者的适用,并非符合事实。当十五岁少年绑架杀人时,就只能且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再如,认为抢劫罪包容了故意杀人罪而绝对禁止杀人罪的适用,结论可能有违罪刑均衡原则。假定行为人以杀人的方式抢劫,结果仅导致被害人轻伤的,若以抢劫罪论处,可能仅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若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则完全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抢劫故意杀人的,应当定故意杀人罪。{43}
笔者认为,在所谓包容关系的场合,不可否认成立包容罪名与被包容罪名之间的想象竞合犯,即便最终以所谓包容法条定罪处罚,也是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结果;若否认成立想象竞合犯,而固守包容法条绝对优先于被包容法条适用,结论反而可能有违罪刑均衡原则。
总共31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