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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严格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陈洪兵(14)

  我国之所以在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诈骗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条文中画蛇添足地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原因很简单,因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之外,还存在大量可能致人死伤的责任事故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在故意伤害罪之外还存在大量可能故意致人伤害的罪名,如抢劫罪、妨害公务罪、抗税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等;在诈骗罪之外,还存在金融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销售伪劣商品罪、使用假币罪等诈骗犯罪;在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之外,还存在第398条至419条的所谓特殊主体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增加“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意在提醒司法人员注意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中也可能含有过失致死伤、故意伤害、诈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注意过失致人死亡罪之外的罪名的认定与适用。而绝非表明,只要构成要件中可能含有过失致人死亡等内容的,就一概排除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罪的适用,否则会形成极端不合理的结论。例如,妨害公务故意致人重伤的,目前未见有学者以“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为由,而排斥故意伤害罪的适用的。又如,冒充“党和国家领导人”招摇撞骗数亿元财物的,目前也没有观点主张,因为“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绝对排斥诈骗罪的适用,只能以招摇撞骗罪最重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再如,对于使用假币的行为,虽然有观点认为“由于立法特别规定,对使用假币行为只能定使用假币罪,排斥诈骗罪的适用;如果对使用假币行为定诈骗罪,使用假币罪就没有存在的余地”{59},但是,使用其他方式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可能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而不仅侵害他人财产权还侵害货币的公共信用的使用假币行为,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的,反而只能以使用假币罪最重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怎么说都不合理。还如,向被害人销售金额达150万元的假中华牌香烟(成本价值不足十万元),使被害人至少遭受140万元损失,想必也会有人以“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为由,主张只能以第140条的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重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而以其他方式诈骗他人价值100万元财物的,无疑可能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结论违背公平正义性甚为明显。

  综上,刑法分则“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既不是对特别关系法条竞合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的肯定,也不是所谓择一关系或者补充关系法条竞合适用原则的规定,而是因为在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罪之外,还存在大量的包含过失致人死亡等情形的罪名,旨在提醒司法工作人员不要忽略相关罪名的认定与适用,行为同时符合了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罪与相关犯罪构成要件时,除非存在特别减轻的理由,都应从一重处罚。{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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