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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严格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陈洪兵(17)

  还有一种有力观点认为,在法条竞合的情形有一个法条能进行全面评价,而在想象竞合的场合没有一个法条能进行全面评价。{67}与此相关的观点是,法益数量说认为行为仅侵害一个法益的是法条竞合,而同时侵害数个法益的是想象竞合。{68}虽然根据是否有一个法条能够进行全面评价,以及行为所侵害的法益的数量,能够大致地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区分开。但是法益数量说有时也难以自圆其说。例如,主张法益数量说的张明楷教授认为,“所谓‘只有一个法益侵害事实’,是指行为仅侵害了一个犯罪的保护法益;所谓‘有数个法益侵害事实’,是指行为侵害了两个以上犯罪的保护法益。例如,票据诈骗行为既侵害了财产权利,也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但其侵害的法益,并没有超出票据诈骗罪的保护法益,故‘只有一个法益侵害事实’,其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而不是想象竞合”。但张明楷教授同时认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属于想象竞合。可是公共秩序与被害人的财产权均是招摇撞骗罪的保护法益,以招摇撞骗方式骗取财物的,并没有超出招摇撞骗罪所保护的法益,何以认为两者是想象竞合而不是法条竞合?{69}又如,吕英杰博士也主张,法条竞合的各法条之间具有‘保护法益同一性’的特点,而想象竞合的数法条的保护法益则有所不同。但同时认为,由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而交通肇事罪、玩忽职守罪、医疗事故罪首先侵害的是社会法益,其次才是个人法益,所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上述三罪之间是想象竞合关系;诈骗罪侵害的是个人法益,而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因此,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之间也可以说是想象竞合关系。{70}殊不知,社会法益是个人法益的集合,最终都可以还原为个人法益。上述所谓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如交通肇事罪、保险诈骗罪,其实都是为了保护个人的生命、财产权利。按照上述张明楷教授“所谓‘有数个法益事实’,是指行为侵害了两个以上犯罪的保护法益”的立场,则不得不认为,交通肇事行为、医疗事故行为、玩忽职守行为、合同诈骗行为、保险诈骗行为侵害的都是一个犯罪所保护的法益,一个罪名完全能对行为造成的全部法益侵害事实进行全面的评价,怎能坚持认为侵害的是数个法益而属想象竞合呢?

  笔者认为一个侵害事实也好,两个侵害事实也罢,无论强调认定法条竞合是为了防止双重评价,还是声称肯定想象竞合是旨在避免重复处罚,都是为了对法益侵害事实进行既不重复,又无遗漏,既不过度,又无不足的刑法评价。正如我国台湾地区黄荣坚教授所言,“从评价行为的目的出发,在竞合的问题上,我们所关心的是一个适度的犯罪宣告以及刑罚,是一个合于比例原则的犯罪宣告以及刑罚。换句话说,我们不容许评价过多,也不容评价不足。”{71}笔者注意到,尽管国内学者为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而争论不休,然而日本、德国等国刑法教科书对于这一问题或者只字不提,或者一笔带过,或许原因正因为此。也如德国学者耶塞克所指出的,“在法条单一情况下,由于判例越来越在不同方面用被排除的法规来影响案件的判决,所以,真正的竞合种类与法条单一的区别明显地失去了意义。”{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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