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严格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陈洪兵(26)
{14}参见前注{12},张明楷文。
{15}对于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只是禁止出口,而不禁止进口、走私这类物品偷逃关税的,能够且应该以第153条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16}参见陈兴良:“形式解释论的再宣誓”,《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前注{1},周光权文;车浩:“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关系”,《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等等。
{17}参见张明楷:“法条竞合中特别关系的确定与处理”,《法学家》2011年第1期;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38页;等等。
{18}例如,刑法修正案(七)增加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的,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最重处十五年有期徒刑。若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仅以该罪最重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则明显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诈骗罪不协调,而诈骗罪条文中存在“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于是有学者撰文认为,应作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参见张明楷:“传销犯罪的基本问题”,《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9期。
{19}Hans-heinrich Jescheck/Thomas Weigend,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5. Aufl,Dunker Humblot 1996,S.734.
{20}参见[日]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新版第3版),成文堂2009年版,第481页;[日]林干人:《刑法总论》(第2版),东京大学出版会2008年版;第452页;Hans-heinrich Jescheck/Thomas Weigend,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d, 5. Aufl.,Duncker Humblot 1996, S. 733.;[德]冈特·施特拉滕韦特、洛塔尔·库伦:《刑法总论Ⅰ—犯罪论》,杨萌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36页;[韩]李在祥:《韩国刑法总论》,[韩]韩相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0页;[韩]金日秀、徐辅鹤:《韩国刑法总论》,郑军男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55页;等等。
{21}许玉秀:《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780页。
{22}参见陈志辉:“刑法上的法条竞合”,载《台湾“春风煦日论坛—刑事法丛书系列1”》1998年版,第215页以下。
{23}前注{4},张明楷书,第1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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