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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严格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陈洪兵(9)

  法条竞合的本质是构成要件的竞合。{31}否定补充关系的法条竞合类型的根本理由在于,既然补充规定只能在行为不符合基本规定构成要件时方适用,就表明补充规定与基本规定构成要件间是一种对立关系,没有“竞合”的部分,即行为不可能同时符合基本规定与补充规定,故不应承认补充关系的法条竞合。

  所谓吸收关系,是指一个行为符合两个构成要件,但其中一个构成要件被包含在另一个构成要件中。根据完全法优于不完全法的原则,只适用完全法,以一罪论处。国外刑法理论通常认为,杀人既遂犯吸收未遂;典型的或不可罚的伴随行为,如犯杀人罪时,损坏了被害人的衣服,杀人罪吸收毁坏财物罪,入室盗窃罪吸收非法侵入住宅罪;行为人先实施教唆、帮助行为,后亲自实施实行行为,共犯行为被正犯行为所吸收;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如盗窃支票后予以使用,盗窃行为吸收事后非法使用支票的行为,等等。吸收关系的法条竞合虽然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予以承认,但反对的声音从未间断。{32}“杀人时所造成的衣服的毁损,杀人罪有杀人罪所要保护的法益,毁损罪有毁损罪所要保护的法益。虽然衣服和人命比较起来仅仅是身外之物,但是不管怎么样,法律本身对于此一身外之物肯定其法益之地位,已经认为有保护的必要性。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难以一方面肯定其保护之必要性于先,另一方面却又否定其保护之必要性于后。虽然主张吸收关系者有认为,在典型的伴随关系下,立法者就重罪为处罚规定的时候,已经把伴随的轻罪一并考虑进去了。然而这样的说法也与事实不相符,因为事实上我们很难想象,立法者在制定杀人罪的条文的时候,会是因为杀人行为同时弄坏了人家的衣服,所以才把法定刑定为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33}其实,朝穿着貂皮大衣的人胸口开枪,无疑构成故意杀人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想象竞合犯;假定行为人向内穿防弹衣、外穿貂皮大衣的人心脏开枪,虽致价值数万元的衣服严重毁损,但就杀人而言可能被评价为不能犯,因而最终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处罚;假定行为人先撕破被害人的貂皮大衣后再用刀捅死被害人,则完全可能认定为杀人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两罪而数罪并罚。

  将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也归人吸收关系的法条竞合,明显存在疑问。且不说事实上具有两个行为,而不具备成立法条竞合的前提—一个行为;事后行为之所以不被处罚,通常是因为先前行为已经对事后行为进行了包括性的评价,因此,作为包括的一罪处理比认定法条竞合更为合理。{34}

  至于所谓既遂吸收未遂、预备的问题,应该认为,“在我国,由于立法体例不同于外国(我国刑法分则条文并没有独立规定未遂犯),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关系不应当是法条竞合的关系。在一个犯罪从着手到既遂并无间断的情形下,根本没有必要考虑法条竞合的问题;在第一次着手后未得逞,第二次又着手并既遂的情况下,则是包括的一罪(虽然有数个单纯一罪,但仍然只按一罪论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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