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对象的界定与完善/张平(7)
注释:
[1]王东敏:《新修订的公司法与审判实务有关的问题》,载《人民司法》2006年第1期,第26页。
[2]参见我国《公司法》第171条;《会计法》第12条第1款,第13条第1款,第14条第1、2、5款,第15条第1款,第20条第2款。
[3]李燕、褚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案例分析》,载《国际市场》2008年第11期,第55页。
[4]卞耀武:《当代外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2-104页。
[5][美]Robert W.Hamilton.The Law of Corporations(4th edition).West Group.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27页。
[6]据统计,在日本250万个商事公司中,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大致各占一半,而100多万个股份有限公司中,大型公司只有10%左右,其他的既小又封闭,与有限责任公司并无实质性区别。因此,日本公司法典打破股份有限公司与责任有限公司的界限,将二者整合成一种公司统称为股份有限公司,因而其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参见吴建斌、刘惠明、李涛译:《日本公司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版,第12-13页。
[7]吴建斌、刘惠明、李涛译:《日本公司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4页。
[8]毛亚敏:《公司法比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51页。
[9]蒋大兴:《超越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司法困境》,载《法学》2005年第2期,第127页。
[10]李建伟、姚晋升:《论股东知情权的权利结构及其立法命题》,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第80页。
[11]吴高臣:《股东查阅权研究》,载《当代法学》2007年第1期,第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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