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度化地解决当前中国土地问题? ——对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目标模式的探讨/谢志岿(8)
另一方面,国家通过控制有开发建设权的建设用地总量进行土地管理。本来,实行托克维尔意义上的行政分权[12],即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地方的土地利用,是消除地方政府土地管理上机会主义行为的一个有效办法。但由于土地利用的外部性、人多地少的现实国情及耕地保护的切实需要,如果由地方自行决定土地利用,可能导致各地建设用地使用上的过度和混乱。因此,在现阶段,宜维持对建设用地总量的控制。国家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每年农地开发建设权总量指标,然后分配给各省市,再由各省市层层分配。由于建立了土地开发权的交易机制和不同用途土地的利益调节机制,形成了农业区域耕地保护的内在动机,也使得土地利用总量控制更加现实。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只要掌握土地利用变化现状,强化执行和监管,并加大违法用地的处罚及相应开发权费用的征收力度,即能达到控制土地利用总量的目标。等到中国城市化基本实现,建设用地总量的边际增长趋于停滞的时候,土地管理领域行政分权的时机才会成熟。
(五)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制度体系,也可为解决小产权房和拆迁问题奠定制度基础
各地违法建设的小产权房,已成为挑战土地管理制度的棘手问题。合法化可能助长违法,不合法则使国家利益事实受损。建立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制度体系,可以为解决存量和增量的小产权房提供制度化的渠道。一方面,国家可以赋予小产权房完整产权,另一方面,要按照城市房地产的义务,对小产权房课以完全的义务,包括土地、房产的保有和增值税以及购买土地开发权的开支(针对土地持有人),房产增值税和全额地价(针对小产权房购买者)等;对不愿承担义务的小产权房持有人,按照有关偷漏税的办法予以法律制裁。通过课以相应义务,平衡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城市房屋拆迁也是这样,应该通过权利义务平衡的制度体系,一方面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对被拆迁人的物业增值按照累进税率课以相应的税费(以可比价计算),平衡国家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防止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防止因规划改变导致的物业增值全部归被拆迁人所得,同时防止被拆迁人漫天要价,延缓城市发展的确当进程。
当然,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除了土地管理制度本身外,还需要与财税体制改革相配套。因为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深刻地改变了国家、地方政府、集体和个人在土地上的利益格局,如果不通过配套的财税体制改革形成各方之间合理的利益诱因,将难以形成新的利益平衡和制度均衡状态。因此,进行财税体制改革,通过公共财政平衡不同区域土地权益,通过科学设计物业税取代土地财政,理顺不同层级政府间的事权、财权,建立实现和调节国家、集体、个人和不同地区之间利益的制度化机制,对建立制度化的土地管理十分重要。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详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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