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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程序与构造/楼杰科(译(6)
在检察官陈述后,被告人可以提交“无须答辩”,主张检察官没有令人满意地履行举证责任。法官必须决定是否所有的证据都对Jack不利,换言之,如果证据可以相信或没被否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定罪。如果被维持,那么法官就会让它继续:他不直接宣告无罪,因为检察官将满意地履行举证责任。面对“可以答辩”,Jack就有选择的机会。他完全可以拒绝辩护,而不对检察官的证据作另一番解释。这是可能的,但与无罪辩护不合,并且可能意味着定罪。因为陪审团没有理由怀疑检察官的证据。定罪不是不可避免,因为陪审团没有义务相信检察官的陈述无可挑剔而且可能认为对Jack有罪仍有合理怀疑。
Jack可以反驳有关他枪击Jill或者枪击导致死亡,或者他意图伤害Jill的(或者所有这些)检察官证据。或者Jack可能承认这些事实,但提出辩护理由:主张他的行为是正当的因为他是自我防卫;或者是可宽恕的因为Jill激怒了他使他失控。他必须举出证据,包括自己的供述支持自己的主张。这就是他的举证责任,如果他没有举出任何证据(和对同意的事实没举出证据)法官不会让陪审团考虑辩护理由。如果辩护理由交于陪审团,检察官除证明指控谋杀的所有要素外,还必须反驳辩护理由(例如Jack在自我防卫)。如果Jack以精神病或减轻责任辩护,他就必须依据该辩护的法律定义证明它。
辩护结束时,法官向陪审团作总结,告诉他们检察官必须证明的犯罪要素,并且概括证据。法官向陪审团指出案件的问题,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的分歧,并且解释证明责任。然后陪审团决定事实(发生了什么?),将法律适用于事实(这是谋杀吗?)从而得出结论。

2-5 犯罪分类
划分犯罪的基本分类是诉状审判之罪,简易审判之罪,和可以前任一方式审判之罪。第一类是较严重的犯罪,诸如谋杀,过失杀人和强奸。它们在王室法院的法官和陪审团前审判。相对较轻的犯罪诸如许多交通犯罪,属于第二类,由有限判决权的治安法官审理。第三类是那些像偷盗等依据情况严重性可相当不同的犯罪。它们既可诉状审判又可简易审判,选择在治安法官法庭作出。治安法官或被告人可以主张诉状审判;只有当他们达成协议时才可进行简易审判。对治安法官而言,选择取决于指控的严重性,如检察官陈述中所表明的,以及案件看上去是否可能提出最好能由法官决定的法律难题。对被告人而言,选择取决于许多事实:简易审判更快更便宜(这可能很重要,如果被告人被要求对法律援助作出贡献);虽然治安法官可以,如果他们已判刑,决定将判刑的罪犯交于王室法院,但是王室法院可以作出更重的判决;特别是如果辩护在于反驳警察证据,那么治安法官更有资格定罪。两种审判适用的程序不同,判刑权不同,上诉权不同,但是无论被告人是在王室法院或治安法官法庭被审判,犯罪(本书所涉及的)的定义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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