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程序与构造/楼杰科(译(9)
另一种观点认为容易过分强调法典的好处,而任何好处都会被最低化。法典不可避免的需要法官解释,这表明全新的判例法主体不久将依据刑法典建立,所以法典的可达性目的以及可理解性是有缺陷的。法律委员会说“在立法者未提供答案的地方法官的创造性因此将继续发挥作用”,所以很明显法官的创造力未被完全束缚。同样地,一种观点认为公众不会很快去买并看新法典,所以或许为了让外行人理解刑法典就不应把法典的优先级设置的过高。即是说,仍有一个有力的观点:如果公民决定试着查明刑法是什么,那么这种任务就不应被设置的过于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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