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归责原则之比较法研究/黄砚丽(10)
【16】 邵建东:《论雇主责任》,《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7年第1期。
【17】 丁以升:《侵权行为法的经济学分析》,《法律科学》2004年第1期。
【18】 替代责任,是指责任人因与他人间的特定基础关系而对该他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责任形式。由于这种责任不是基于责任人自己的行为产生的责任,而是责任人对他人的行为承担的责任,故形象地称之为“替代责任”。英美侵权行为法中将之称为“替代责任”又称为转承责任。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以及日本民法典使用的都是“雇主责任”或“雇用人责任”,我国民法传统上深受大陆法影响,民法制度和术语大都来源于大陆法,因此将雇主侵权行为的责任也称为雇主责任。
【19】 杨立新:《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585页。
【20】 同【5】,第63页。
(作者单位:天津法官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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