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归责原则之比较法研究/黄砚丽(3)
二、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在侵权法中居于重要地位。关于归责原则的重要性,王利明教授指出:“实质上,整个侵权行为法就是要解决侵权行为责任的问题……一定的归责原则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也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要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确定合理的归责原则,建立统一的归责原则体系,实际上是构建整个侵权行为法的内容和体系。”【7】因此,确定合理的归责原则就是从根本上解决了雇主责任的最基本问题,而不同的归责原则决定了雇主最终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一)世界各国立法例的考察
对雇主承担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从比较法来看,大体可归纳为三类:
1.普通法系一般适用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这种立法例的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及法国、意大利、丹麦、挪威等。他们认为雇主对于其雇员从事职务时因侵权行为致人损害,应负赔偿责任。雇主不得主张选任或监督雇员已经尽到相当注意义务而免责,雇主即使没有任何过失,仍应就雇员的致害行为赔偿。
在英美法中,雇主责任在判例学说称之为Vicarious Liability,属严格责任。美国对于雇主责任的依据采用“归责于上”或“主人承担的原则”。依据该原则,雇主在雇佣、训练、监督或不解雇等方面即使都没有过失,仍应对他们雇员的侵权行为负责,这一原则现在已经在各州法律中得到广泛应用。有学者指出:“由于雇主能够以更低成本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建立了这种将最终责任转向最有效率的事故避免者的机制。雇主转承责任的现代理念在于出于威慑作用以及损失分摊的法律考虑,被归责一方要承担无过失责任。”【8】
英国大约在17世纪,雇主责任最初只是适用于雇主明确命令或事后追认的自己的受雇人的侵权行为,随着工商业的发展以及贸易的多元化与复杂化,雇主的责任适用逐渐扩大,只要是雇佣范围内的侵权行为,雇主均根据不同情况承担共同责任或者分别责任。英国学者琼斯认为:“这是一种严格形式的责任,因为,这是基于雇主与受雇人的关系而产生的责任,而非基于雇主有任何形式的过错。”【9】
《法国民法典》第1384(4)条规定:主人和雇主对他们的仆人和雇员在执行他们的职务活动中所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上述关于《法国民法典》雇主承担法律责任的性质,多数学者倾向于危险理论。雇主应对其活动产生的危险负责,此种责任并不是建立在雇主对于雇员的选任和监督上的过错。通说认为,该种危险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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