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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权若干问题探讨/韩涛(6)

  但房地产抵押权是对于所抵押房地产拍卖价金的优先受偿权,其在本质上为价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因此,当房地产灭失时,如果有赔偿金、保险金或补偿金等代位物,由于价值仍存在,则房地产抵押权可存在于该赔偿金、保险金或补偿金上,房地产抵押权并不消灭。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消灭

  房地产抵押权是为担保主债权实现而存在的从权利,相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房地产抵押权具有绝对的附从性,与主债权同时存在,主债权消灭,房地产抵押权亦消灭。

  被担保债权可因如下原因而消灭:⑴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全部之清偿;⑵债务人对房地产抵押权人亦存在债权并符合抵销条件时,其债权相互抵销;⑶房地产抵押权人与债务人因继承、合并等而发生混同,房地产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成为一人;⑷房地产抵押权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三)房地产抵押权实现

  如前所述,房地产抵押权实现是房地产抵押权担保功能实现的最后环节。房地产抵押权实现,房地产抵押担保法律关系消灭,房地产抵押权自然消灭。

  房地产抵押权因实现而消灭,其所担保的债权是否得到全部清偿则在所不问,并且即使在同一抵押物上有数个抵押权,其中一个抵押权实现的,该抵押权及其他抵押权均消灭。

  (四)除斥期间届满

  房地产抵押权为物权,故原则上既不得因所担保之债权罹于消灭时效而消灭,同时也不得因除斥期间之经过而消灭。但近现代民法从尽迅确定各种复杂法律关系的实际需要出发,也例外的规定抵押权得因一定期间之经过而消灭。 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80条规定: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其请求权已因时效而消灭,如抵押权人于消灭时效完成后五年间不行使其抵押权的,该抵押权消灭。我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参考书目:

1、黄河:《房地产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符启林:《房地产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3、许明月:《抵押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4、郭明瑞:《担保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

6、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7、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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