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浅析/曹福磊(5)
3.1、用人单位必须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继续履行作为承担合同违法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必须要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存在。要强制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必须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为条件。
3.2、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现实生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再回原单位工作,容易会发生不愉快,甚至有些用人单位会记恨于劳动者曾投诉过单位,继续找机会和借口再次辞退劳动者。所以部分劳动者会选择得到赔偿后,就不愿回原单位工作。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继续履行原则的适用应以劳动者提出履行要求为条件。
3.3、用人单位必须有条件能够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必须存在能够继续履行的客观条件,假如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而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则不能强制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濒临破产、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销等因素不能履行的情况时。
4、现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建议
不可否认,现有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还存在着缺陷、不合理、冲突和不公道的地方,法律规定的缺陷也是产生违法现象的原因。笔者认为,现有规定存在以下缺陷:
﹙一﹚对能否继续履行的责任方式及其适用条件和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劳动合同时如何处理等有关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以致实践中缺乏操纵性,有支持劳动者继续履行合同请求的裁决,也有不支持履行劳动合同请求的裁判。有些用人单位对责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裁决拒不履行时,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会碰到难于执行的问题。
﹙二﹚对违约金的性质、数额以及适用范围未明确规定。以致现实中出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意约定违约金的情况。司法实践中,有根据违约金的补偿性质进行的裁判,也有根据违约金的惩罚性质进行的裁判,以致同一情形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
﹙三﹚对“三期”女工、治疗期员工、工伤员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直至期满[5],具体履行起来并未明确。当用人单位强行辞退劳动者时,如何赔偿损失,不同的仲裁员或法官会有不同的观点,以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同的裁判。
﹙四﹚对经济补偿金和损害赔偿可否同时兼得规定不明。如违法辞退哺乳期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种裁判结果:一种是只赔偿经济补偿金;一种是只赔偿哺乳期工资;一种是哺乳期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同时赔偿。
﹙五﹚对用人单位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赔偿责任及适用条件规定不明或不全(笔者认为,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应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条规定了几种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的情形。但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不依法支付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等情形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和赔偿金规定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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