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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刑案审查对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借鉴/印 波(2)

二、运行状况

尽管作为一项增设的机制,CCRC纠正司法不公的能力受到上诉法院对于自身权力解释的约束,这种角色也同时受到中央政府经费支持不足的限制,它仍然是英国刑事司法领域近二十年来最受赞誉的举措。CCRC的成员由首相提名,女王任命,保证了办案时不受外界因素不正当的干扰。CCRC仅对议会负责,独立行使职权,它与涉案当事人没有先前的利害关系,能够对申诉案件保持最大限度的超然和客观态度。它的成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一具有10年以上律师从业经历,至少有三分之二具有刑事司法从业经验。CCRC在调查和侦查案件时极其专业和认真,它的出现使得警察腐败和渎职现象大为减少。CCRC只有当认为定罪或量刑确有可能不应当维持时,才可以将案件移送给上诉法院。如果申请人在原审判决后没有上诉,他的再审申请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会被CCRC受理。不仅如此,再审申请往往在出现新的证据或者论证的情况下才可能被CCRC接受。自1997年CCRC成立以来,共有11000份复查申请提交CCRC,移送上诉法院的只有420个案件(只有4%的移送率)。在这样审慎判断的情况下,CCRC的移送案件成功率达到70%。

三、借鉴价值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原审法院和上级法院有权主动提起再审程序。这造成了法院超出审判职能的范围行使了一定的主动调查的权力。笔者认为,为了保证再审程序启动的公正、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保护人权的原则,除了要取消原审法院的主动提起再审的权力,保留上级法院和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权,还有必要借鉴英国的经验,设置不低于上诉法院级别的独立、中立的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该专门委员会拥有对当事人申诉的审查权、刑事再审的启动权和案件的调查权,它直接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成员具有专业性和广泛性,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鉴定人、刑辩律师、刑事法学研究人员等,从而保证相关的各种专业技术问题有专人负责处理。

与英国刑事再审的例外型规定相比,我国刑事再审则存在当事人到处、反复申诉现象,破坏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降低了刑事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削弱了它们的权威性,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我国可借鉴英国的相关规定,只有当判决不安全时,即严重错误或者程序不公时,才启动刑事再审。再审的决定应当附具体详细的理由,这样有助于化解申诉人的不满情绪,减少缠诉、上访等法制外救济,从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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