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刑事法的演进/楼杰科(译(6)
判决
立法机关,法院,缓刑考验所,假释委员会以及,某些管辖机构,审判委员会在审判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先,刑事判决,或者至少对每个犯罪最可能的判决,由立法机关规定。州的判决条例相当地多样化并且有时同一州对不同的罪有不同的判决条例。在听取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对判决认为合适的意见后由法官宣判。通常被告人有机会在宣判前向法庭作最后陈述。在某些管辖区内,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代理人可以向法院作最后陈述。辩护律师可能强调被告人的懊悔,家庭责任,良好的工作前景以及服从在社会中矫正治疗的义务;检察官可能强调被告人先前的犯罪记录,对被害人的伤害以及被害人的家庭,和必须防止其他人犯罪。
法官可以考虑缓刑考验所独立地调查所得的被告人背景,先前的犯罪记录,犯罪情节以及其他因素。法官不必作出正式的裁决并且不必撰写意见说明或者证明判决是正当的。只要判决是依据法律作出的,就不能上诉。
法官可以考虑缓刑考验所独立地调查得来的被告人背景,先前的犯罪记录,犯罪情节以及其他因素。法官不必作出正式的裁决并且不必撰写意见说明或者证明判决是正当的。只要判决是依据法律作出的,就不能被申诉。
刑罚
缓刑是联邦刑事法庭法官最可能作出的刑事判决。事实上只要被告人消除危险性以及遵守缓刑考验所的规则,规章和报告要求,他就能避免监禁。法官决定缓刑的期限;好几年不是不平常的。法官也可以作出特殊的处分,像进行戒毒,如果罪犯是青少年,可以继续工作或者呆在学校学习。
监禁刑是广泛使用的刑罚;在2001年,在某一时日联邦监狱和看守所里大约有200万囚犯。各州和联邦政府都有各自的监狱系统。监狱部门将罪犯分类(依照危险威胁,逃跑威胁,年龄等)并且把他们分置于大,中,小安全的刑罚机构。
没收财产是近几年兴起的刑罚,特别是在毒品犯罪和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典型地是,没收财产法规定,作为一种刑罚方法,法官可以命令被告人交出在犯罪时(包括汽车,船只,飞机以及房屋)以及/或者在犯罪活动中(营业,银行帐户,有价证券等)使用的任何财物。
联邦法院较少运用罚金刑。在运用它们是,通常另加其他刑罚。过去,罚金额很低,事实上,大大低于被告人支付给辩护人的费用。但是,最近,高额罚金已经兴起。运用罚金刑时,最高法院认为被告人不能因未交付罚金而被监禁,除非是故意不履行。
上诉和定罪后补救
宪法没有保障定罪后的罪犯的上诉权,但是每个司法机构允许上诉一次,而且许多州设有两级上诉受理法院和两级上诉。对某些第二级上诉而言,法院只对那些被选定的案件进行审理。因此,即使它基于法官对法律的极大误解或者基于由法官和陪审团作出的不可理解的事实裁定,无罪判决仍旧会得到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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