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域外委托书效力问题引发对民诉法第242条思考/葛涛(6)
结 语
经验丰富的法律执行者通过灵活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司法实践,再次证实了司法调解的伟大魅力所在,并以真实的判例告诉人们,只要灵活运用正当法律程序,程序与实体之间存在的矛盾还是能较好处理的。法律执行者最终理性而勇敢地冲出了法定程序禁锢思维的“围城”,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到了大地,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了社会主义司法的温暖,让法律跨越了横在一般原则与具体案件之间纵横交错的沟壑,引领真相戳穿谎言,正义战胜邪恶,民生回归和谐。
参考文献:
林广海:《正当法律程序》,载《人民司法•应用》2009年第7期,第49页。
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法官“就好比是一位银器鉴别者”,应有独立思考的能力和道德良知的提升,有对法的内在精神的理解,以“识别真正的公正和假冒的公正”。此处笔者谨引用其将法官比作“银器鉴别者”的称呼。
需要说明的问题是,涉外案件本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依法受理,该基层人民法院本不具备受理此类案件资格。但此案经该基层人民法院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交由该基层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该基层人民法院由此获得此案的受理权。此为该基层人民法院有权受理此涉外案件的由来。
详见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09)袁法民一初字第1165号民事裁定书。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条。
See Peter Westen ,The Empty Idea of Equality,Harvard Law Review,Vol.95,No.3(Jua.,1982),p.539.
梁玉超:《民事公益诉讼模式的选择》,载《法学》2007年第6期,第104页。
[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58页。
梁玉超:同7。
董立坤:“略论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载《中国社会科学》1985年第2期。
王吉文:“互惠原则在判决与承认上的缺陷”,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第3期。
宜增益:“国家间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4年,源自CNKI中国博士论文全文数据库。
宜增益:同12。王慧:“论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载《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总第6期。王吉文:同11。
王吉文:同11。
Vgl.Urteil des Kammergerichts Berlin vom 18.05.2006,Aktenzeichen 20 Sch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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