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外民商事裁判文书现存问题探讨/宋连斌(6)
(三)提升法官的国际私法素养
随着我国融入国际社会程度的加深,法院真正面临涉外案件的挑战应该是在未来。[20]但审理涉外案件的法官受制于自身的文化背景和法律意识,缺乏全球法律观。这具体表现在裁判者没有国际私法的方法和思维,裁判时割裂国际私法的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21]冲突法因其法律适用法的性质决定了其不可能自己完全调整某个法律关系,必须与其他法条相结合才能达到预期效果。同时,立法本身又受制于立法者的知识及国内法思维的局限,这就对涉外案件裁判者的法学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鉴于此,法官要用开放的心态来处理涉及中国人和外国人之间的纠纷:要克服国内法的单一视角并树立全球法律观,从整体上把握外国私法体系,做到判决合于法理。在选法的过程中,裁判者要运用比较和利益分析方法,抛弃任何不公正的偏见,不能为特定群体牺牲个人利益,树立不同法域平权的观念,保护弱者,注意法律选择空间上的合理性与结果的普遍合理性。
总之,涉外民商事裁判文书只是案件审理过程及结果的载体之一,并不能完全反映案件的整个裁判过程,而裁判文书中裁判方法的运用也只能体现裁判结论的得出过程,很难彻底说服坚持己见的当事人。[22]同时,在对裁判文书的质量进行评价时,我们也必须接受法官受制于人所具有的局限性。[23]而社会异质化、道德多元化会导致对同一争议产生不同看法,这样的分裂也许是一份无论论证多么周延的判决都不可能平息的。但是,判决既是发现法律的过程,又是创造法律的过程。涉外民商事裁判文书中裁判方法的运用可展示裁判结论的得出过程,进而成为裁判正当化的有力保障。为此,裁判者应着力学习裁判案件的方法,丰富国际私法知识,提高涉外裁判文书的写作水平。
注释:
[1]参见梁西、宋连斌:《法学教育方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0页。
[2]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关于加强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尽管我国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但被集中管辖的案件是不包括涉外婚姻家庭类案件的。也就是说,虽然没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各基层人民法院都在管辖涉外婚姻家庭类案件,而司法实践也确实如此。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弊端已引起法院系统的重视,具体内容可参见沈德咏:《坚持正确发展方向大力推进精品战略不断开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新局面—在第三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http://www. ccmt. org. en/shownews. php? id=8957,2010年6月24日访问。最高人民法院领导讲话稿中提到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统计数据是不包含未被批准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基层法院审理的涉外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第三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到的统计数据更是只包含涉外商事案件,参见万鄂湘:“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努力将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第三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见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http://www. ccmt. org. cn/shownews. php? id=8959,2010年6月24日访问。与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情况相关的统计资料还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商事案件适用法律情况的通报》,[法[2003]121号],载《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与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第2卷。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统计分析渠道,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外婚姻家庭类案件均未给予足够的重视。相关的文章可参见肖永平、王霖:《民事诉讼判决书说理难问题刍议一以一份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纠纷案的判决为例》,载《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与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第1卷;肖永平:《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必须解决的三个问题》,载《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与研究》2001年第1卷;何易:《中国法院审理涉外民商案件法律适用实证分析—以涉外民商案件统计分析为基础》,载《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与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第1卷。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