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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民商事裁判文书现存问题探讨/宋连斌(7)
[3]参见前注[2],肖永平、王霖文。
[4]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涉外商事纠纷案件一、二审判决书参考样式》的“说明”中就强调外方当事人的中文姓名或名称要经过公证认证,但同时要求“用括号注明其英文名称”,不知是笔误还是何故,难道一个非英语国家的外方当事人也得因在中国诉讼取一个英文名字?见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http://www. ccmt. org. cn/wsys/swsswsys.doc,2010年7月7日访问。
[5]据不完全统计,40%左右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外方当事人需要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参见易新华:“如何从程序上保护缺席涉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见佛山法院网,http://www. fszjfy. gov. cn/program/article.jsp? ID=2283,2010年6月24日访问。但该数据并没有明确统计的区域范围和时间跨度。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涉外商事纠纷案件一、二审判决书参考样式》中对此并无明确要求,尽管非常有必要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对外方当事人送达情况的内容,因为这涉及到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见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http://www. ccmt. org. cn/wsys/swsswsys.doc,2010年7月7日访问。
[6]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抽样分析显示,2001-2002年我国法院审结的涉外案件中,没有说明选法理由的裁判文书占5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商事案件适用法律情况的通报》,[法[2003]121号],载《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与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第2卷。同时,2007年3月至2010年3月间,重庆市某基层法院(该院未获得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涉外民商事案件)共审结16件涉外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中全部没有说明选法的理由。
[7]据统计,截至2005年9月,全国法院共有涉外商事海事法官2142人,本科以上学历1995人,占93%。其中取得博士学位的64人,占3%;硕士学位的687人,占32%。参见万鄂湘:《全面提高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水平,为我国对外开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在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第2辑。该数据并没有涵盖基层法院从事涉外民商事审判的法官。
[8]有关裁判者运用直觉裁判的论述参见宋连斌:《直觉:不可忽视的判案心理过程》,载《人民法院报》2003年1月20日;又见[美]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长 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28-129页;also see Richard A. Posner, How Judges Think,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8,p.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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