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漫谈/刘 莘(4)
三、《行政强制法》的施行难点
如前所述,《行政强制法》立法的复杂程度大大超过《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在贯彻施行上也相应存在更多的难题。
一是行为梳理归类难。例如,关于强制措施的界定有待进一步明确。除典型的查封、扣押、冻结外,已经在法律里规定的措施哪些属于强制措施?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是形影不离的,责令改正是不是强制措施?有人认为,责令改正属于行政命令,这就需要在行政命令与强制措施之间划一道明确的边界。取缔是否属于强制措施?这需要进一步分析厘定。再者,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时也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手段,此时的查封、扣押、冻结性质为何?
二是《行政强制法》规定夜间、节假日不能执法,不能以断水、断电、断气等手段强制执行。这些是《行政强制法》的亮点。但是由于实际情况千差万别,严格执行这些规定,一定程度上会给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带来困难。
三是强制执行的体制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单行法授权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补充,本意是由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活动,但人民法院在实际操作层面存在的能力不足问题难以解决。此外,从理论上讲,这样的强制执行体制有悖于行政、司法的本质特征。行政的本意就是执行,司法的本质在于裁判。如果顾及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又不违背法律,在实际操作时可以由人民法院审查强制执行依据(行政决定),行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可以执行的决定。现在的关键是怎样才能使这种理想的实操设想变成制度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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