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安乐死立法的宪法界限/韩大元(6)
四、安乐死合法化的宪法界限
目前,安乐死面临的难题之一是合法化问题。有些国家一直推动其合法化的进程,但其进展十分缓慢。目前世界范围内安乐死完全合法化的国家只有荷兰与比利时,也有一些国家通过判例等形式寻求法律途径。这里可能存在宪法价值上的界限,如不能解决宪法上的价值问题,安乐死的合法化仍然无法获得正当性的基础。
其实,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制定或修改一部法律的成本并不高。立法往往是各国在社会治理中,形成社会共识的过程。特别在具有成文法传统的国家,当社会民意提出一些问题时,往往考虑通过立法形式回应社会需求,为社会成员的行为提供统一的行为模式。但为什么世界190多个国家中,迄今为止明确合法化的只有两个国家?这是我们值得深入思考的。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宗教等传统的不同,人们对安乐死的看法是不尽相同的,即使在已经合法化的国家中不同阶层对安乐死问题的价值观未必相同。笔者认为,目前安乐死合法化的难题主要有:在伦理上,仍需要形成更明确的社会共识;在法律上,仍缺乏正当性基础;在宪法价值上,仍无法超越生命的神圣性;在安乐死的实施上,个人自主权与社会共同体价值之间难于消除冲突;在安乐死的社会评价上,可能出现的滥用权利将导致社会对生命价值的动摇。
(一)安乐死能否得到伦理的支持
在有关安乐死问题的讨论中,部分学者们认为在道德与伦理上安乐死是可以接受的,医学界也有一定的共识。如有认为,某种形式的安乐死,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并提出三个方面的伦理依据:一是安乐死对象是有严格限定的,对于这些病人而言,作为社会的人已经消失,或者生命价值或生命质量已经失去;二是安乐死有利于死者家属;三是乐意使社会资源合理分配。[14]当然,对这些伦理依据应该与安乐死的具体类型结合起来综合考虑。的确,安乐死在社会道德与伦理上的确产生了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不能由此认为,伦理上不存在正当性问题。欧洲专利局局长艾伦·篷皮杜认为,伦理道德肩负着尊重人的尊严,尊重各种形态的生命的道德义务,但同时它也不能过度减缓科学进步的步伐;相反,它应该提供一种理性的动力,在确保我们的社会健康发展的同时,严格地控制这种发展所带来的潜在危险。[15]从宪法与伦理的关系上,社会伦理的基本价值一般体现在宪法价值中,宪法伦理是社会共同体生活的基础,而生命价值的维护始终是宪法伦理的核心。特别是在消极型安乐死中伦理正当性的论证是比较困难的。因此,安乐死合法化遇到的首要难题是如何超越来自伦理的力量与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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