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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若干建议/莫于川(10)

  上述修法建议之外,20多年来的司法审查实践还表明,《行政诉讼法》修改之际应当尽力推动行政诉讼制度创新,才能适应行政法治发展的客观要求,其中最突出的修改内容还应包括:一是司法审查的内容不仅应当包括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应当包括那些明显不合理的裁量行为,也即还应当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二是将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的被诉行政行为纳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助于克服当地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审判工作的干扰;三是法律适用的依据应当更加丰富多彩,除了常规的法律规范之外,立法上可以规定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可在特定情形下(例如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适用立法宗旨、法律原则、国家政策、社会公德、当地习惯等“行政条理法”作为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判断是非曲直的多样化依据,“行政条理法”与“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相配合,形成完整丰富的行政法体系,全面准确地理解和运用行政法原则和规范,也即理解和运用好“行政条理法”、“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方能为坚持依法行政和监督依法行政打下现代行政法观念和制度基础。




【作者简介】
莫于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注释】
[1]胡建淼:《比较行政法——20国行政法评述》,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64-388页。
[2]例如,过去已有部分法律分散地规定了国家对合法行为致害予以补偿的条款。2004年修宪已通过两个条款对补偿法制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修正案第二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又如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许可法》专门设立了信赖保护和行政补偿条款(第八条)。
[3]王名扬:《英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184页。

  原载:以《关于修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若干建议》为题摘要发表于《检察日报》2011年10月10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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