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若干建议/莫于川(7)
其一,从宪法所规定的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来看,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公民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司法审查;从行政权与审判权的关系来看,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和制约也是基本的宪法原则。因此,从国家宪政结构的完整性来考虑,应当确立司法的最终裁决权。
其二,从我国未来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发展方向来看,如果仍然存在(甚至大量存在)一般的行政管理行为由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作最终裁决的制度设计,这与世界发展潮流不符。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WTO,如果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而不信守承诺,就会在国际上造成不良影响,损害政府机关的形象。。
其三,目前,我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部分情形中,行政机关仍有终局裁决权。但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并不能保证行政终局裁决的公正性,可见上述规定与公民权利保障及法院审判权行使的发展趋势并不吻合。我国在专利和商标等方面也曾有行政终局裁决的规定,但随着《专利法》、《商标法》的修改,这种行政终局裁决的规定已相继取消,这也印证了司法最终裁决才是发展趋势。随着我国法治发展的进程,一般的行政管理行为发生行政争议由司法权进行最终裁决已是大势所趋,也是常规状态下最可靠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种理性选择。
七、将符合法治精神的司法解释选择纳入法律文本中
21年来,为了保证行政审判工作的有效开展,陆续出台了很多司法解释,包括立法性的规范性文件和关于具体案件的答复意见。例如:为确保世贸组织规则在成员方的有效实施,世贸组织协定对成员方的司法审查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国加入WTO之后,已经按照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修订和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了相应的司法审查制度,将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及外商直接投资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大大拓宽了行政审判领域,为行政审判注入了新的内容。可以说,在人民法院所有审判工作中,行政审判受到加入世贸组织的挑战和影响最为直接。2002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全国法院行政审判面临的新形势而出台的第一部有关人民法院审理与WTO规则相关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重要的司法解释。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上三部司法解释的公布是我国行政审判开始全面调节国际贸易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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